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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局,相关单位:
为实现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和推进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工业项目供地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经开发区党委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园企业保证金缴纳
入园企业保证金分为投资保证金、亩产税收保证金、工程建设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列入市政府考核入园的企业,需缴纳投资保证金、亩产税收保证金、工程建设保证金。投资保证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标准收取,亩产税收保证金按用地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工程建设保证金按用地总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投资保证金和亩产税收保证金由市财政局、经贸局收取,工程建设保证金由开发区收取。
拆迁安置企业以及公开招标出让供地1万平方米以下的入园企业,需缴纳投资保证金、工程建设保证金,由开发区负收取。投资保证金按新增用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工程建设保证金按新增用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二、入园企业的投资保证金考核
1、考核标准
入园企业考核分三个阶段:开工、完工、投产。主体建筑工程基础全面施工到±00,为“开工”;主体建筑工程结顶,内外墙粉刷好,地面做好,为“完工”;设备进入厂房,安装调试完成,为“投产”。
保证金按建筑单体的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以规划建筑单体为单位总体考核。
2、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从土地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三个月后为土地交付日,因甲方原因造成土地交付延迟的按实际情况予以顺延。
供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入园企业,建设工期为24个月,其中建设工期满6个月、20个月、24个月分别为“开工”、“完工”、“投产”的考核时间。供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入园企业(包括拆迁安置企业),建设工期为18个月,建设工期满6个月、14个月、18个月分别为“开工”、“完工”、“投产”的考核时间。入园企业建设进度提前的,可申请提前考核。
3、投资保证金退还
(1)“开工”阶段考核合格的,退还投资保证金总额的50%,考核不合格的按比例暂扣;“完工”阶段考核合格的,退还投资保证金总额的40%,考核不合格的按比例予以暂扣;“投产”阶段考核合格的,退还投资保证金总额的10%,考核不合格的的按比例扣除,剩余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完工”阶段考核合格的,“开工”阶段被暂扣的保证金予以退还;“投产”阶段考核合格的,“开工”、“完工”阶段被暂扣的保证金予以退还;“投产”阶段考核不合格的,开工”和“完工”阶段被暂扣的保证金一并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退还程序
由入园企业向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组织实地考核验收,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入园企业由经贸局、财政局确认并办理退还手续,拆迁安置企业以及公开招标出让供地1万平方米以下的入园企业由开发区办理退还手续。
三、入园企业亩产税收保证金考核
1、考核标准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入园企业,必须在4年内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年亩产产值、年亩产税收等。)计算投资强度时,占地面积为列入考核的工业项目供地面积。计算年亩产产值、年亩产税收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时,占地面积为企业所有的工业用地面积(即本次新出让的工业用地面积和企业原有的市境内工业用地面积之和)。
2、考核时间及违约责任
(1)项目供地后4年内,入园企业没有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没收交纳的亩产税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并下发限期投产通知书。
(2)项目供地后5年内,入园企业没有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经济指标的,取消当年财政优惠政策和评先进的资格,按出让时的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经评估后由市政府按评估价格同步收回。
3、退还程序
具备考核验收条件后,入园企业向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办理退还手续。
四、入园企业工程建设保证金考核
1、考核要求及违约责任
依照《规划建设分局关于印发<入园企业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执行。
2、工程建设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入园企业向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组织考核确认后一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五、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建设的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监管机构。
抽调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分局、财政分局相关人员,组成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考核小组,负责入园企业的投资进度考核、工程建设考核以及亩产税收考核等相关工作。
2、实行月度跟踪和阶段考核制度。
考核小组每月跟踪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建立月度工作台账,收集相关资料,严格做好考核工作。
3、实行入园企业业主负责制。
入园企业的投资进度、亩产税收、工程建设等情况,由入园企业业主负全责。入园企业要监督施工单位抓好建设进度,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单位未达到要求的,责任由企业业主承担。
4、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考核小组成员要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履行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考核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市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由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考核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开发区考核小组提交开发区党委另行研究。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