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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区残疾人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打造全国残疾人服务品牌为关键,加快构建和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任务目标
1、至2010年年底,建成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和10个街道(镇)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至2012年年底,建成残疾人托养(庇护)所、精神病患者工(农)疗站等单项服务机构5个以上。
2、以各类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实行残疾人服务城乡一体化,为全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养、康复养护、家政服务、工疗劳动等服务。自2009年起,实施残疾人服务补贴制度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
3、以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为载体,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抢救性教育康复,开展7—14周岁残疾儿童巩固性教育康复,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教育康复做到发生一例、救治一例。
三、政策措施
1、新建的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区残联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4名),人员及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拨款。
2、新建的街道(镇)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及残疾人托养(庇护)所、精神病患者工(农)疗站等服务机构,区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街道(镇)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安装残疾人专用电梯的增加一次性补贴50%;残疾人托养(庇护)所、精神病患者工(农)疗站等服务机构达到《省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的,视独立建设和合作建设的情况,分别按照核定的服务规模(人数),以每人10000元和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3、街道(镇)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及残疾人托养(庇护)所、精神病患者工(农)疗站等服务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工作经费补贴额由区残联按各服务机构服务残疾人的数、质量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4、采取购买服务形式,依托街道(镇)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向接受日间生活照料的本区籍困难残疾人每月发放100至200元的护理(安养)补贴;依托残疾人托养所及经认定的家政(护理)服务公司等机构,向需要机构托养和家庭护理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本区籍困难残疾人每月发放100至1000元的护理(安养)补贴。
5、向在残疾人庇护所、精神病患者工(农)疗站等机构接受技能培养、劳动康复的本区籍学员(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重度肢体残疾者)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交通)、午餐费补贴。
6、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教育康复经费按市残联、财政局《关于开展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实施补助的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经费除有明确的支出渠道外,均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残疾人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是开展残疾人服务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的有效途径。全区各级要充分认识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各街道(镇)要在场地、设施等方面优先安排用于残疾人服务,区残联要制定详细的推进实施方案,区财政局要落实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资金,区发改、民政、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坚持公共服务。实施残疾人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服务的公益性。各残疾人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计划,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对交纳费用有困难的残疾人应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同时,应严格财务管理,降低运作成本,切实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使残疾人得到“人性化”的服务,从而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3、严格考核评估。健全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考核评估机制,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分解落实、整体推进;要研究制定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考核评估的实施细则,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完善以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机制、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残疾人接受服务的保障机制以及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控制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残疾人公共保障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努力满足残疾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