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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县金融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着力打造苏北沿海金融业发展的要素集聚区、创新试验区和生态示范区,县政府决定,从2015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可结转使用),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支持新设金融机构
1.对新设金融机构给予营业用房补助。租赁的,给予3年内每年房租50%的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购买的,给予购房款1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在规划的金融机构集聚区新建且单体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2.对新设金融机构给予对公存款支持。对新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1年内协调对公存款2亿元以上;对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1年内协调对公存款5000万元以上。
3.对引进新设金融机构的单位和金融机构增设网点给予奖励。对引进新设金融机构,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对县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每增设1家奖励3万元。
对引进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二、支持扩大信贷投放
4.奖励贷款增量。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的,按新增贷款(含核销的不良贷款,下同)的万分之四奖励;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80%-100%的,按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奖励;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80%以下或新增存贷比低于70%的不予奖励。对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表外融资,视同贷款给予奖励。新增工业贷款再给予新增额万分之二的奖励。投放中小企业贷款客户数增速列全县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设金融机构当年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5.奖励担保、“过桥”。将金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2亿元增资到5亿元,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政策性担保机构按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一奖励,当年累计担保额达10亿元以上的,增加奖励2万元,每再超5亿元,再增加奖励1万元;民营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在2%以内的,按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二奖励。为企业贷款提供过桥服务,当年累计提供过桥资金达10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每再超5亿元,增加奖励2万元。
6.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设立1亿元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发生风险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构建信贷投放保障平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支持企业上市
7.对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上市(挂牌)成本补贴、规费优惠和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意见》执行。
8.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执行市政府政策的基础上,我县再增加奖励50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功挂牌的,市、县合计奖励1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以上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未经股改挂牌的,奖励5万元。
四、支持化解不良贷款
9.在通过招商重组、合作转化、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诉讼执结、申请核销等途径化解不良贷款的同时,加强政府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必要时由政府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收购(受让、打包处置)金融机构的贷款抵质押资产或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给予收购(受让、打包处置)企业以利率优惠的融资支持,通过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五、支持域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
10.为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在经济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安排专门楼层,为尚未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市级银行每家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全功能办公用房,方便域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设立专门的服务域外金融机构办公室,抽用县金融办、经信委、金诚担保公司和“三区”人员驻点服务。
11.给予域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励。域外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在我县投放资金的奖励与县内金融机构相同,奖励标准为新增投放额的万分之四;首次在我县投放资金的,当年按投放额的万分之二奖励。担保、“过桥”、不良贷款化解等与县内金融机构享受同等政策。
六、强化考核推动
12.对全县各金融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业绩突出的给予综合先进、单项工作先进、先进个人、特殊贡献奖等表彰奖励。每月对全县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定期通报,同时报送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银行机构。
七、奖补程序
13.补助奖励事项由相关镇区、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年度于每年1月份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共同审核,提出审核和奖励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奖励。
八、附则
14.金融管理部门按各金融机构的平均奖励额计奖;人行通过向上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增加信贷投放规模的,按争取额的万分之一奖励。
15.本意见补助奖励政策与省、市制订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奖励的原则执行。本意见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人行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