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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金融业目标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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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金融业目标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正常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

第二章大力引进金融机构

第三条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区(不含老城区)开设分支机构或牵头创办村镇银行,开业时一次性转入财政性资金存款2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金融机构网络建设、添置设备、业务软件开发等。

第四条对新设立注册资金亿元以上且能够开业正常运营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能够开业正常运营的担保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购买营业办公楼,交纳的契税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新建办公楼,土地按照规划给予成本价供地,出让金超出挂牌价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区政府协助解决营业用房选址、租用。

第七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从实现正常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第三章鼓励信贷投放

第八条新落户金融机构开业一年内发放贷款超过2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当年对区工业贷款净增加额高于上年5%以上的,给予2-10万元奖励。

第十条担保公司,对当年累计担保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0.5-2万元。

第十一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当年累计放贷1.5亿元以上或“三农”放贷占总投放贷款80%以上的,奖励1-3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保证措施、信贷合作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强信贷投放额度,每年设立50万元金融机构考核奖,用于奖励综合业绩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创优激励环境

第十三条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设立区金融发展资金300万元,每年从区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支持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规定的奖励资金,年终由金融办、财政局共同组织考核验收,次年年初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统一兑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服于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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