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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我市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在关中—天水经济区率先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对在宝新设立分行(或分公司)的外埠金融机构(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办费5万元。
二、对我市金融机构在山区县(太白、麟游、千阳、陇县、凤县)增设营业网点的,给予综合性网点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万元,单一性网点一次性补助开办费5000元。
三、对在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正常运营的给予以下财政优惠支持:
(一)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副职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期限不超过3年;地方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停车等方面的需求。
五、对在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其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使其及家属享受的优质资源。
六、对在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事项上提供一站式服务,免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收取的所有证照类、鉴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驻宝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按照《市关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给予奖励。
八、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涉及的有关补助和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300万元金融业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市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