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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创服务发展指导意见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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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创服务发展指导意见2篇

第一篇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邮政储汇局:

为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三个”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创业服务年、创新推进年”活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金融全面创新、服务全民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发展理念创新,确立创业服务意识

创业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是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根基,也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选择。加快创业发展,不仅为金融产品的市场拓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而且为培养未来忠实的客户群体、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推进金融创新,可以有力助推创业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创业发展的“乘数效应”。因此,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金融业发展上,既要求取金融业自身发展,更要促进创业发展;要提高对创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确立创业服务意识,增强金融支持创业发展的责任感;要提升金融服务理念,树立金融与经济均衡、协调发展的意识,努力实现金融创新与创业发展互相促进、共同繁荣的局面;要进一步调整市场定位,不断适应新的市场需求,立足长远,确立“小企业大市场、小贷款大效益”的意识,处理好“种树”与“摘果”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创业个人的金融支持,实现资金、服务与创业发展需求的有效衔接。

二、推进组织体系创新,健全创业服务架构

金融组织是创业服务的主要承载者和支撑体。一个地区的金融组织体系发育程度,直接决定该地区金融业和创业服务的完善程度。我市作为全国金融生态环境最佳城市之一,应发挥自身制度、环境优势,进一步确立具有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的定位,面向国内外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领军人才,继续引进国内外银行机构来台设置分支机构,打造金融集聚格局,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和自身特点,明确业务定位,突出做好创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工作。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内部服务创业的组织体系,增强创业服务功能;城市商业银行要不断扩展与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领域,尝试开展管理资产业务、资金业务、银行卡业务、中小企业服务等各方面合作,并以跨区域经营、上市为推进目标,争取实质性突破;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依托强大的邮政网络,发挥独有的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优势,积极服务创业发展和“三农”;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要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改制成为农村合作银行的步伐;要积极稳妥地支持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组建村镇银行,促进农村地区金融的适度竞争;要积极探索小额信贷组织等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的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创业发展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三、推进工作机制创新,激发创业服务活力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创业融资需求,切实推进金融机构内部工作机制创新,深化内部工作机制改革。建立支持创业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事小企业信贷、个人创业贷款等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贷款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设立“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核算机制,逐步建立独立核算制度,实现对客户规模的区分功能;创新培训机制,定期与不定期举办专业化的业务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差别化的专项培训;创新风险定价机制,灵活运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实现风险收益相匹配。各金融机构要不断深化外部工作机制改革,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为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现金管理、结算方式、融资组合等各方面综合服务;加大创新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提高客户对创新产品的认知程度;深入开展“银行处长进企业”活动,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拓展银企合作的广度,通过银企洽谈会、合作签约会等形式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重点增强对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四、推进信贷产品创新,顺畅创业服务渠道

各金融机构要不断探索、大力推进信贷产品的开发与应用,要根据创业发展的需求,不断开发适合中小企业和创业个人的信贷品种和融资服务项目。要通过推广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贷款、担保公司或自然人担保贷款、个人委托贷款、中小企业信用专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多种适合小企业和创业个人的贷款品种,顺畅创业服务渠道,实现银企合作双赢。国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巩固小企业贷款支持工作成果,深化小企业信贷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要总结和推广微小企业贷款经验,扩充贷款资金来源,拓展贷款广度,增强贷款深度;其他金融机构要学习和借鉴金融支持小企业相关经验,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发现市场需求,积极创新小企业贷款、个人创业贷款等支持创业发展的信贷产品,有效改善金融支持创业发展的供给状况。

五、推进融资路径创新,拓展创业服务内涵

各金融机构要鼓励多层次拓宽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努力帮助消除创业发展的障碍,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入境内外资本资金市场融资。要协助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创业型中小企业进场交易融资,促进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要协助引导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与国内外优秀创投管理机构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并争取省创投引导基金对我市创业企业的资金支持。要协助完善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明确担保机构“准公共物品”的定位,重点加强与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衔接,规范担保合作制度,完善银行间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帮助创业企业解决融资担保困难。

六、推进综合服务创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合力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征信使用范围,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要加快国库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建设,抓紧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建设,为小企业和创业个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推动政府性资金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的试点工作,推进由国库直接收缴和拨付社保资金业务,逐步完善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完善支付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支付清算业务安全、高效、稳定运行。要进一步改善外汇管理,切实遵循贸易真实便利化原则,减少和简化行政性审批的各项措施,推进网上核销无纸化操作,有序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限制;改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继续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个人的涉外经济活动创造更高效、宽松的环境。

七、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健全创业服务机制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积极协助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在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业务的有效监管,为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要转变监管理念,逐步实现从合规监管转向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有效方式的“激励监管”,为金融机构提供更有利、更宽松的金融创新空间;要加强风险防范,重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强化对问题金融机构和业务的风险隔离,建立健全金融稳定机制,按照市场原则处置风险,提高金融业整体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实现效率和稳定的双重目标。要完善金融创新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报备金融创新情况,包括创新内容、运行情况、运用效果等,便于及时总结和推广金融创新经验,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深入开展。

第二篇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与金融互动机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尤其是金融要素、资本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和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

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运用创新的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本低廉的融资,是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吸引优秀创业资本和高科技创业人才来集聚的关键举措,是改革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市区要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科技银行、创投机构、科技担保机构“政银投保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通过不断完善费率补贴和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政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建立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需求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服务链。各县(市)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鼓励和支持银行业、证劵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坚持整体推进与专项突破相结合,力求取得实质性突破和成效。

二、加强对科技信贷的引导

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围绕我市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装备、生物医药、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七大新兴产业,积极创新工作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建立新型的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审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能力。

(一)建立科技信贷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全市各商业银行制订信贷投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健全科技贷款统计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科技信贷占信贷投放总量的比重。科技信贷绩效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推动银行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创新。在农村商业银行试点的基础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专营、专业、专家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科技支行,或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团队),通过选配和充实专门人员,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吸收多方专家参与贷款评审等措施,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在省级以上科技园区内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整合金融资源和科技产业资源,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和流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富有特色的个性化融资服务。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业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金融服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债权信托基金和订单质押贷款、银投联贷和跟贷、银保合作等业务创新,积极开展为PE(私募股权投资)、VC(风险投资)机构和成长型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托管”式的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

(四)发挥科技担保对科技信贷的撬动作用。通过担保公司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产品创新,使投放“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符合银行法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通过“期权担保”产品运营,使科技银行可以共享科技型企业高速成长带来的收益。加强对市科技创新担保公司的考核,不断提高科技类贷款担保业务占全部业务量的比重。各县(市)也要通过财政投资或补贴的方式,发起或引导建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专门从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科技担保基金。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并通过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担保能力。各级再担保公司要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优先支持服务对象,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工作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逐步提高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

(五)鼓励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做大融资性保险业务规模,尝试开展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科技保险等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如知识产权保险、首台首套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保险等,并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探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模式。联合相关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组建科技保险工作专家组,加强科技保险宣传培训、防灾减损、理赔核算等工作。

三、发展壮大区域资本市场

(一)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在充分发挥已有创业投资机构作用的同时,吸引海内外创业资本、民间资本在我市设立种子基金,投资本地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科技园区都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以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本地的上市企业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自律,推动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和培育,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已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加快做强做大。密切与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合作,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培育,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步伐。

(三)鼓励企业发行债权融资产品。鼓励成长性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各县(市)、区要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科技园区积极帮助企业拓宽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产品。

(四)加快建设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设立区域性非公开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场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产权(股权)交易和并购重组,增加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合理配置,解决产权(股权)的变现及流通问题。

四、优化财政科技政策支持

贯彻实施市财政金融鼓励政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政策的激励作用,积极引导创投机构投资,补偿科技金融业务风险,鼓励科技金融创新,有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端人才集聚。

(一)积极引导创投机构投资。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引导方式鼓励创投机构在我市发展,重点扶持本地尚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壮大我市新兴产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创投引导资金相关扶持,在加强与省级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与各县(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协调配合机制,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有效补偿科技金融业务风险。对组建科技支行、或在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的商业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低利率、贷款担保低收费的科技贷款,实行财政补贴。市财政对银行在优惠利率的贷款额度内为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助。同时,对科技贷款按年日均贷款余额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财政对为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科技担保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并积极帮助科技担保公司申报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担保损失,由商业银行、市财政、市再担保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共同进行风险分担。财政科技金融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结构,提高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的比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创业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创业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和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发挥科技创新政策激励作用。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以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投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费支出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建立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服务网络,集成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各县(市)、区也要依托创新创业载体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构建为科技金融服务的联动平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支持。积极引进和支持信息咨询、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中介等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发展等提供专业服务,营造专业化、系统化的服务环境。

(二)建立科技金融外部评审专家库。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咨询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有表决权的科技专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约束机制。

(三)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誉星级评价体系。借鉴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和经验,多渠道采集、整合企业信息,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展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誉星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搭建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加强科技项目与社会资本市场的广泛对接,着力构建覆盖全市、面向海内外的科技金融推荐平台。支持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广泛开展科技金融或创业投资项目专题对接活动,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市科技金融服务网站建设,建立科技金融企业库、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金融机构及产品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及时科技金融政策、产品、活动和企业融资需求等相关信息,实现企业、金融机构及政府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搭建科技金融网上超市。

六、建立促进科技金融创新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和开展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创业投资和科技金融服务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参加,建立市科技金融创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推进和协调。各县(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创造政策环境。

(二)建立协同、联动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加强对科技金融的对口工作指导和支持。市人行要建立科技贷款相关统计制度,对新增科技贷款量及年月均科技贷款余额实现动态管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各县(市)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点的稳步开展,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抓好监督考核。科技金融联席会议定期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兑现政策、表彰奖励和指导创新实践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宣传引导。做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的政策培训和引导,集成各类资源,形成推进合力。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我市科技金融创新的政策、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创新试点氛围。

七、其他

本意见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组织认定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申请相关政策时,如有本意见以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