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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水平,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落实措施
(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责任单位:有赡养老人义务的职工的所在部门单位,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本意见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已标明年龄阶段的老年人按照年龄阶段享受有关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下同)
(二)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老龄办,各镇、街道)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镇(街道)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9.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三)落实社会优待
10.负有优待义务的公交公司、金融机构、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并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候车区、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等。(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1.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12.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各类筹资义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各镇、街道)
13.县内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上述场所,凡收取门票的,60—64周岁老年人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县科协)
14.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5.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四)打造宜居环境
16.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17.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汽车站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将贯彻落实新《条例》与落实《老年法》、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老年法规政策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水平,推动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新《条例》的内容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的民生事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共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强大合力。同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科室,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条例》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确保新《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同时,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政府老龄办及有关部门对新《条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于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在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