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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机关科室、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外部要素,大力发展税源经济,做大做强财政支撑,经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奖励意见。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内容:
实际利用外资、新办私营企业
三、奖励依据:
1、“实际利用外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外方认
缴出资额当年实际到帐的资金。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省商务厅确认结果为依据。
2、“新办私营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企业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于当年初步建成并于次年一季度前正式投产,商贸服务企业当年两税入库不低于1万元。
四、奖励办法:
1、实际利用外资。按考核认定数的4‰计奖。当年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6‰计奖;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8‰计奖;经市考核认定为“飞地”项目的,比上述同档次提高两个千分点计奖。同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按其实收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加3分,同一企业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新办私营企业。按注册资本的1‰计奖。经市考核认定为“飞地”项目的,按实收注册资本的2‰计奖。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金融担保企业、老企业增资部分或产权转让重新登记及新注册一厂两牌的注册资本金,不列入奖励考核。同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按其实收注册资本每200万元人民币加2分,同一企业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