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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服务模式推进效能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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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服务模式推进效能建设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工商职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率,消除机关效能建设中“利难舍、权用歪、情不真”的障碍,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特对推进工商效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登记条件

1、取消企业挂市牌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外,只要符合企业名称四个基本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由经营者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规定,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原则上商品流通企业可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核定;工业企业及其它服务性企业,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核定(如农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居民服务业等)。

3、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到位。对设立科技服务、研发企业、为农服务、农业开发、种养殖企业,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允许首期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工商所办理登记。分局加大对工商所行政确权行为的监督力度。

2、对一般的登记事项(如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经营期限、住所的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备案、企业执照遗失补发、股东更名、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由原来的五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结,改为当日立即办结。

3、实施企业登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利用工商红盾网,实现登记表格网上下载,登记数据网上传送和审核。委托工商所受理,局域网上核准模式,开展名称预先核准。

4、注重窗口效能机制建设,继续推行一审一核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务公示制、告知承诺制、过错追究制等效能制度,以制度来规范窗口行为,强化服务标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满意在工商。

5、进一步深化工商政务服务承诺制度,将原办事承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或7个工作日,统一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对重点项目、紧急事务和简单事项,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随到随办,突破8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予以办结。

三、调整市场监管方式

1、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所从事行业进行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信用较差、有违法记录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其他企业则实行一般监管。

2、实施委托年检。企业年检(除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外)全部由所在地工商所组织实施。

3、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当事人首次实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下列违法行为,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试行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告诫,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1)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尚未超过法定期限30日的;

(3)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的;

(4)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谋生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6)在3月15日以后,年检截止日期前申报年检的;

(7)广告主未经登记而利用自身经营场地户外广告或者店堂广告,尚未超过30日的。

四、改进打假维权方法

1、加强名优企业权益保护。

本市名优企业(获得知名商标以上称号的企业、行业性龙头企业)因其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特有的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被市内外其他企业非法仿冒、假冒或不正当使用,需要工商部门支持的,分局接报后三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打假维权。

2、提高“12315”执勤速度。

对证据因时效可能丧失,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现场争议影响市场秩序和其他需要现场即时处理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在承诺的区域范围,“12315”执勤人员在接到申诉单或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对消费者的申诉,能当天解决的,力求当天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都要受理,件件都要答复。

3、畅通消协消费维权五条通道。

(1)与市人民法院民庭联手,充分发挥专门法庭,巡回法庭作用,对疑难案件实行司法解决,力争简洁、明快、权威。

(2)与仲裁委员会联手,对难度较大,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进行消费仲裁。

(3)与质监、卫生、药监、旅游等部门联手,对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案件进行行政调解,减少投诉环节,节省调解成本,使消费者有的放矢进行投诉处理。

(4)与司法局联手,对一般案件实行人民调解制度。

(5)与行业协会联手,对涉及本辖区的投诉案件进行社团调解。

五、加强机关效能监督

为保证工商机关效能建设,分局把群众和企业满意不满意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根本标准,继续开展行政效能零投诉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接到投诉后,经查实确有如下行为的,对被投诉人一律严肃处理: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2)对工商事务办理超过承诺时限的,或办事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不良后果(如错发证照、错案等)的;

(3)对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保护而未给予保护的,或对投诉、举报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4)利用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故意纵容、庇护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管理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或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6)工作中态度粗暴、语言野蛮,与管理对象争吵的;

(7)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侵害群众利益的;

(8)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机关效能投诉,必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给予如下处理:

(1)行政处理。责令被投诉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内部待岗。

(2)行政处分。对被投诉人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扣发奖金。对被投诉人扣发100至500元奖金。

(4)被投诉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投诉处理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投诉人,典型的还要向社会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