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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加快工贸旅游强镇建设,积极推进工贸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特制订如下若干政策。
一、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企业实施属于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级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
2、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镇规模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奖励0.2万元。凡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2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予以0.2万元、0.3万元、0.5万元、0.8万元、1万元、1.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由个体户转为企业的,年销售达到500万元的,给予0.1万元的奖励;对由“规下”转为“规上”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赶超跨越。凡当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3000万元,销售增幅在40%以上,实交税费增长25%以上的;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增幅在30%以上,实交税费增长20%以上的;销售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销售增幅和实交税费增长20%以上的,各奖2万元。凡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进入市工业企业百强排行榜的,奖励1万元;已进入市工业企业百强排行榜,新年度排名上移的,奖励1万元。
5、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老字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主持起草制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对参与起草制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
6、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CAD\CAM)等信息化手段,软件投入额在20万元以上且通过市级验收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新评为级、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7、鼓励实施节能降耗。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开展电平衡测试、节能监测、能效评估、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8、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对通过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
二、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9、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费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费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合作,经相关单位备案,给予合作费用5%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11、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新列入级和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0.5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级、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每只奖励0.1万元;通过鉴定机构检测,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3万元;对新评为市级优秀产品和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凡镇域内企业每申请1件专利,奖励0.1万元,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2万元(上述两项不重复计奖,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5万元。
12、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当年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奖励1万元;各级工程技术中心实现升格的,奖励1万元。
1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中级(或硕士)、高级(或博士)人才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商贸旅游业稳步发展
14、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对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新命名的3A、4A、5A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对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年营业收入在250万元以上且接待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
15、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在我镇新注册成立旅行社或门市部的,每家奖励0.3万元。
16、提升“农家乐”发展水平。对符合布局规划且达到“农家乐”服务质量要求的,对评定为星级农家乐的,奖励1万元。对“农家乐”发展成绩较为显著的村,奖励0.5万元。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7、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和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的,给予适当补助。凡企业当年在国外(境外)参展的,每次给予1万元的补助。凡企业当年参加国内综合性展览的,每次给予0.5万元的补助,参加国内专业性展览的,每次给予0.3万元的补助。实际参展费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展览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18、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积极引进外资,尤其是要着力引进提升当地三产水平的项目,对新注册企业,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且投资到位率按时间规定全额到位的,给予投资商2万元的奖励,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19、加快引进内资项目。继续重视内资项目的引进,扩大社会投资规模,鼓励镇外企业来我镇投资兴办符合我镇产业规划发展导向的项目,对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投资人2万元奖励,对于特别重大项目,“一企一策”。
20、大力实施浙商创业创新和“以企引企”。为我镇成功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引进数额特别大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引荐者更大的奖励。
21、培育税源型企业。对新引进的注册在大隐、生产基地在市外的企业,按市政策进行奖励。
五、有关奖励说明
22、享受奖励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3、企业应积极参加慈善、工会、党建等活动,凡慈善、社保、工会等未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取消当年度各种政策。
24、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费以国、地两税提供的数据为准,以会计年度核算,税费按实际入库数计算(不含五金)。
25、企业所获的奖金和补助,不超过其地税入库数的40%。
26、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企业应对照文件精神,于2014年1月24日之前向镇工贸办进行申报奖励,预期不申报的将不予奖励。
本意见由镇工贸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