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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产业园发展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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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产业园发展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多媒体产业园建设发展,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培育支持力度,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支持发展产业和对象

(一)明确园区发展业态。多媒体产业园应重点培育发展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工业设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努力打造全省一流、长三角有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明确扶持项目对象。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入驻多媒体产业园、在区登记成立且体制结算纳入区财政的法人实体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中服务外包企业主体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服务外包企业需经商务部注册确认资质。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从2012年起,区财政在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在产业园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区得部分中提取5%用于补充专项扶持资金。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多媒体产业园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园内重点项目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专业人才引进,促进产业集聚,保障园区的健康运营。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投入发展。对引进项目按其装备、系统及专用软件实际投资额,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投资引导支持:

(1)对从事呼叫中心或电子商务的项目,其座席规模100席以上的,按普通座席1500元/座席、金融外包座席及离岸外包座席3000元/座席,或按其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设软件即服务(S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等基础平台的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以及从事文化产品开发、多媒体技术应用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的支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对从事软件开发和软件离岸外包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的支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4)对引进企业为中国服务外包50强、软件出口50强、文化产业50强的,以及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在园区设立的项目,符合支持标准的,在上述支持基础上,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支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2.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经有关部门评审批准,企业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测试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园区经营期间,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按性质给予奖励,其中:

(1)获国际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

(2)获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3万元奖励;

(3)企业获软件著作权的,给予3万元/项奖励。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凡入住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从其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其上缴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奖励80%;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奖励100%。对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在奖励期限期满后,经批准可适当再延长奖励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

(2)经相应部门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文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

1.扶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当年离岸外包实绩达到20万美元以上(含),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上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当年出口额超过上年的,每超过1美元再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所产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单项认证资助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先进装备技术引进。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数据存储、处理装备和网络传输设备及系统,按购置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外服务外包活动、软件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摊位费等给予适当的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摊位费的50%,且同一活动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个标准摊位,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服务外包企业和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年度计划内的重点全国性服务外包展会的摊位费、展示区服务外包企业整体形象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给予适当的奖励。

已获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鼓励文化产业发展。

1.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市场开拓。

(1)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博览会所发生的摊位费视情给予资助,但同一活动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个标准摊位,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已获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鼓励文化产品出口,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文化产品出口,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在本区申报,经批准的原创动画片版权出口,在市奖励基础上,按每部作品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大力扶持文化创意作品开发。

(1)取得文化部门“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企业独立投资创作的电影、电视剧、数字动漫原创作品,由本区申报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每款奖励5万元。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企业投资创作,在本区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分钟1000元、500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4)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在本区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每集1万元,最高奖励额每部作品不超过3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每集5000元,最高奖励额每部作品不超过15万元;在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每集1000元,最高奖励额每部作品不超过3.5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在本区申报的原创电视剧,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5)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在本区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在国内电影院线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2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在我区申报的原创电影,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3.鼓励发展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大力培育工业设计为主的技术服务业。

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着力推进区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引进、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业设计产业化成果转化及工业设计平台的打造等,除共性政策外,具体专项扶持标准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强化人才引进培育

(八)鼓励高端人才引进。

1.鼓励引进领军人才。凡属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中国服务外包业、软件出口或文化创意企业前50强企业在园区举办的项目,对其在园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60万、50万、40万的安家补助;对上述企业的特殊岗位人才,经认定,按层级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分5年到位。

2.支持海归人才创业。对硕士以上海外归国人才在园区举办的创业型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我市“365”优秀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和“国家级千人计划”、“省级千人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南太湖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等人才工程,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九)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引育。

1.鼓励创办人才培训机构。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培训机构入园创办专业人才培训基地,针对园区各类人才需求开展社会化培训。每建立一个基地,且连续三年年均培训200人以上并输送到园区企业工作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高校院所人才输送。鼓励高校院所、园区外人才培训机构主动向园区企业输送人才。一年内每输送人才满50人,且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3.鼓励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区户籍中专以上待业人员参加经认定的职业机构培训,到园区工作且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每人不超过3000元;非区户籍中专以上待业人员的,享受40%的学费补贴,每人不超过2000元。学费补贴分两年发放。

(十)优化人才创业就业环境。

园区企业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需要,应为其提供廉租房、人才公寓用房保障。其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奖励,前三年奖励100%,后三年奖励50%。

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社保缴纳、科研经费、继续教育、子女就学等方面可按市、区有关政策享受优惠。

四、进一步推进园区建设发展

(十一)保障园区健康运营。

1.支持园区正常运营。

(1)园区运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上缴营业税金、所得税地方留成区得部分(不包括房地产税收),由区财政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自营业收入发生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奖励50%。

(2)园区运营公司土地使用税区得部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奖励100%,后5年奖励50%。

(3)自2012年起,对园区引进企业所产生的营业税区得部分(不包括房地产税收),按10%奖励给园区运营公司,时间暂定三年。

2.给予园区贡献奖励。自2012年起,三年内园区所有企业上缴税收总额(不包括房地产税收)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给予园区运营公司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每一档次奖励不重复计算。

3.实行园区房租优惠。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产业业态,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项目,视情给予园区运营公司一定的租金补贴奖励:

(1)引进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中国服务外包业、软件出口或文化创意企业前50强企业举办的项目。

(2)引进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或服务贸易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4)引进企业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引进为园区从事人才培训、且经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

(6)引进获“南太湖精英计划”及以上计划支持的项目。

(7)引进以总部经济形式运行的其他鼓励类项目。

凡引进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园区房产租金补助政策,其中:

(1)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署入住协议,且已落实场地的项目,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区财政对园区运营公司按20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

(2)对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内签署入住协议,且落实场地的项目,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每完整年度由区财政给予园区运营公司1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加快配套人才公寓建设。

经批准,园区可建设公租房性质公寓,专项用于解决专业人才、技能型人力资源的住房问题。有关人才公寓入住标准及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三)完善园区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园区创建集聚区(示范区)。对园区获得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等示范园区、集聚区或示范基地称号的,在授牌年度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技术与管理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园区运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不超过10%的补助。

3.加大入园企业投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建设投融资服务平台,整合金融、财政资源,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有融资担保需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参照文件规定,给予政策补助。对重大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加以重点扶持。

4.加大对园区配套服务的支持。全力支持园区进行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建设,不断提升园区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的承载力,根据公共配套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

(十四)对重大项目实行政策倾斜。

对项目引进过程中的特殊政策问题和重大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调解决。

五、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联动招商机制。

各方联动,支持开展产业招商和市场开拓活动。区发改、商务、文化部门要会同园区、所在地乡镇组织专业招商力量,全力开展招商活动,推进产业快速集聚。对由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经批准可给予园区运营公司和入住企业适当补贴。

(十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为切实推进多媒体产业园健康发展,区政府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多媒体产业园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地税分局及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为组成单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产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六、附则

(十七)本意见中财政奖励政策主要针对多媒体产业园范围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本意见规定产业类别的企业。区财政、发改、商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应根据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人才相关政策,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涉及上级政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重复计算。

(十九)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财税条款的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它条款分别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吴政发〔2009〕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