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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科、室、队、委、会、中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决策,围绕区委“四个走在前列”重大部署,积极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准入登记,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发展
1.对文化、旅游、农业开发、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允许其母公司首期出资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首期出资总和放宽到3000万元。
2.鼓励各类弱势群体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对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鼓励高校毕业生等个体创业者利用网上交易优势创业。
3.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利用工作,建立登记监管数据综合利用机制,指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发展品牌经济,提升区域竞争力
4.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品牌与产业互动,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提升。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内、国际注册,建立全区优势行业品牌培育库,在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中,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支柱企业及知名商品(服务)、特色农产品。
5.大力引进、发展商标中介产业,帮助企业实时建立与国内一流机构的沟通渠道。建立商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绿色通道,对有需求的企业实行上门服务指导。
6.加大对企业申报各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当地龙头企业、支柱企业及知名商品(服务)、特色农产品申报。积极培育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和信用示范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整合工商职能资源,助推新农村建设
7.推广完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探索订单管理信息化工作。扩大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覆盖面,保障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重点镇(街道)、重点企业试点订单管理信息化工作,为企业与农民双方实现合同履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完善并扩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范围,规范涉农合同格式条款,有重点地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
8.鼓励和支持农村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等创办农贸专业合作社。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
四、支持存量资产流动,服务企业融资
9.推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支持企业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企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将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10.继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做好动产抵押,积极拓宽抵押物的种类和方式。
五、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促进商品流通
11.加大对市场的扶持力度,支持市场改造提升,强化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市场商品流通现代化。引导重点市场通过搬迁、提升、改造等,实现做大、做强。加快市场改扩建项目进程,促进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优势产业市场再上新台阶。
12.支持开展网上市场培育建设。推进专业市场综合集群网站建设,指导专业市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市场改造提升,加快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转型升级。
六、发挥民营企业协会作用,优化发展环境
13.深化实施区校协企合作计划,进一步落实校协企人才、科技和培训的多领域合作,吸纳和解决一批企业急需的高校人才,实现院校科研成果的有效嫁接,加快培养企业高素质人才,为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持。
14.紧贴工商职能和民营企业协会职责,建立长效维权服务机制,维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