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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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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奋斗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好字优先、加快发展,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以加快建立现代服务业强区为目标,继续抓好中心商圈建设,巩固提升商贸业,做强家居建材、五金机电等市场业,做大港口贸易、双生资料等物流业,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业层次和水平,积极扶持信息、金融、旅游、咨询等服务业,促使民间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全力打造现代服务业强区。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鼓励自主创业,搭建全民创业新平台。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措施,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鼓励自主创业和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科技人员等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二)放宽准入条件,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新环境。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三)拓宽准入领域,拓展民营经济增长新空间。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经营、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四)扩展出资方式,强化民营企业转型新优势。允许民营企业利用股权出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求变更为以原投资人、合伙人的名义在原住所再行设立从事同业经营的有限公司的,由投资人在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说明情况,原有关经营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经审批机关认可后,仍然有效。

(五)支持规模扩张,提升民营企业竞争新实力。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对符合民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支持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允许其使用原字号;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和集体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联合,在监管与服务方面享受与其它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三、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征管中,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本意见未能列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民营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鼓励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民营企业在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服务和财政扶持力度

(一)投资服务与保护政策

1、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加强企业科技研发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生产向高层次人才、高科技水平转变升级,对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和奖励。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和创业基金,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2、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3、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区招商引资与项目投资简明服务手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引领式”、“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提供手续办理、信息咨询、会展宣传、商务会谈等方面服务。

4、完善收费制度,减少企业负担。实施涉企规费收缴“一本通”制度。在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些规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亮证收费。新引进项目在建设期间一律免收区级管理性规费,竣工开业项目一年内按规定下限收取。

5、提供“后勤”服务,使投资者无后顾之忧。为外来投资者在入户、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提供与本辖区居民同等待遇,相关单位应积极办理或协助办理。

6、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经济110”(办公地点均设在区监察局)投诉,“中心”或“经济110”将对侵害被保护企业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7、实施挂牌保护,为企业经营做好服务工作。每年筛选一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实行挂牌保护。如有市执法部门前往区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做好协调工作,切实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二)对民营企业的激励措施

1、适用范围

年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包括市级下划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建筑企业。

2、补助标准

(1)增值税补助标准:年度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补助;年度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10%补助;年度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20%补助。

(2)营业税补助标准:年度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补助;年度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10%补助;年度缴纳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20%补助。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补助标准:年度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给予补助;年度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区税收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助。

(4)建筑企业营业税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3、市级下划民营企业税收补助标准:市级下划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年度缴纳营业税最低50万元),税收补助标准按照其当年纳税额比2003年新增税收,参照原辖区内民营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补助标准计算。

4、对特大项目税收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发展楼宇经济的扶持措施

1、适用范围及奖励对象

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在2007年6月后开盘销售的商务楼宇产权所有者。

2、扶持及奖励措施

(1)对符合楼宇经济扶持政策的开发企业,将予以重点企业授牌保护支持。

(2)对符合楼宇经济扶持政策的商贸服务、写字楼等项目,视同区重大项目,给予重大项目相同的服务和待遇。

(3)开盘后2年内出售或出租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认定工作由区房管处、区房地产发展推进办公室负责),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商务楼宇产权所有者2万元,在此基础上,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楼宇产权所有者1万元;商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楼宇产权所有者10万元。

(4)在同类经营业态中经营面积、规模居全市第一且年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5)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或全国500强区域型总部的(认定工作由区统计局负责,世界500强企业参照美国《财富》杂志,全国500强区域型总部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认定),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奖励楼宇产权所有者5万元。

(6)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2年内按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补助,但不再享受区民营企业税收补助。

3、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部署,建立楼宇经济联席会制度。成立由区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任务,分析全区楼宇经济发展状况,协调解决楼宇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领导帮扶楼宇制度。拓展区政府与楼宇开发商、楼宇入驻业主沟通渠道,广泛听取他们在楼宇开发、入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3)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商务楼宇属地管理制度。由区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各项目属地单位具体统计上报,从项目引进时建立原始档案,并派专人跟踪服务,直至项目建成为止,同时,报区发改委备案,以备核查。各项目属地单位要加强数据收集以及情况反馈工作。对两年内新建楼宇入驻率不足30%的,由区招商服务中心和项目属地单位派专人实行帮助扶持。

(4)加强政策信息化建设,建立“楼宇经济数字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区、街、楼宇多层面信息体系,为区、街道办事处提供适时、准确的决策依据;为楼宇企业、楼宇入驻业主提供便捷、周全的资讯服务。

(四)对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扶持措施

1、适用范围

有明确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并以自主研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的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措施

(1)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时,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到35%。

(3)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4)对企业申报专利并被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5)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可先按税法规定17%的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6)经区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相应的奖励;之后2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但不再同时享受区民营企业税收补助。

(五)对民营企业的补助或奖励按年计算,一次性给予兑结。

五、取消民营企业享受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一)进京、去省、到市上访、异常上访和来区重复上访,影响年终市对区综合考核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经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或者重大漏税行为的;

(四)经检查,发现有严重的未遵守工商法律法规及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被有关部门查处有其它严重经济违法行为的。

对民营企业进行考评时,经区信访局、区安监局、工商分局、地税第二分局、国税第三分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核查认定后,确无上述情形的,予以补助或奖励。

六、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私营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民营经济的规划、指导和管理,要定期分析研究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提高发展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提高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

(三)引导健康发展。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所有民营企业都要注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区统计局要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对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党纪、政纪和《中共市区纪委市区监察局关于对损害我区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