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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全县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上级外经贸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经贸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利用外资推进机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利用外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制订全县利用外资产业规划、重点推介项目和招商行动计划,提出年度目标和责任单位、责任人,解决重大项目招商、规划定点、报批、建设和涉及的其它难点问题,强力推进外资大项目。建立县级领导利用外资责任制,县级领导按照战役指挥部分工抓好分管领域的利用引资工作。对纳入县统一调度的利用外资大项目,确定一名县处级领导挂包,实行县级领导、责任部门、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四位一体”责任制,一套班子抓到底。对利用外资工作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查、年终列入总评制度。
二、强化利用外资招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利用外资工作责任,加强分工协作和沟通,形成利用外资合力。
县外经贸局主要负责全县专业招商、产业招商、市场化招商和县领导推进招商活动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招商和企业上市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工业企业、流通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的招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光伏产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园区产业(金星、龙翔、化工集中区)配套的招商。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和食品加工业等产业的招商。
县农办负责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等产业的招商。
县科技局负责电子科技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等行业的招商。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公用设施、房地产等城镇建设项目招商。
县林业局负责花卉苗木产业、林产化工、生物制药等产业的招商。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设施、现代物流业等产业招商。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开发项目招商。
县文广新局负责文化传媒、文化创意等产业招商。
县台办负责对台招商引资的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和重大台资项目的招商。
台创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引进台资项目和引导现有台资企业增资扩股。
县外侨办、各驻外办等涉外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利用外资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上述分工,结合各自职能,确立利用外资工作重点,策划招商项目、制定具体措施,每月将利用外资项目策划和推进情况报送县外资工作领导小组。
三、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经济开发区要凭借独特的基础条件、管理体制、服务体系和优惠政策,成为吸收大型外资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集中区和示范带动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用好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这一品牌,按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的要求,策划一批利用外资的大项目、好项目,抓好已批办外资项目的到资。工业方面要坚持以氟化工、煤炭、光伏产业、林产化工、建材工业、轻纺工业为基础,重点策划一批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税源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农业方面重点策划一批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花卉苗木、食品加工业项目;旅游商贸服务业方面重点策划一批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同时,策划若干个5000万美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争取实现利用外资大项目取得重大突破。
四、加强利用外资要素保障。对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使用林地指标给予倾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工业园区要优先安排外资项目,为外资项目预留15%以上工业用地。
五、强化利用外资服务效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核准时限,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林业、外汇、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全力推进外资项目快速落地。要围绕政府提速,全面落实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完善外商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外商投诉发生在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挂包县级领导负责处理,确保外商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
六、健全外资工作督查评比。建立从招商活动的组织、项目筛选、对外洽谈,到项目审批、落地、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的“一条龙”跟踪督查制度。对已签约未注册、已注册未按期到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外资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对县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和重点外资项目,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和外经贸局要定期督查调度,及时通报督促。将利用外资工作列为县三个文明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对利用外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县直单位、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利用外资工作任务的县直单位、乡(镇),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七、加大外经贸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设立15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招商、搭建招商信息平台、招商推介、市场化招商、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和外贸出口企业等。
1、凡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200-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到资率60%以上,注册资本500-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到资率50%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到资率40%以上,县财政一次奖励引资单位5万元。
2、新引进外资项目验资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3、外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市下达利用外资指标任务,由县财政按验资口径实际到资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外经贸工作经费。
4、对引进外资大项目有重大贡献的引资人给予重奖。
5、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企业完成市下达出口任务数,由县财政奖励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企业40万元,其中:外经贸主管部门5万元;外贸出口企业35万元。对外贸出口超额完成部分,实行超量奖,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但超量奖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