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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民营经济增长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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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民营经济增长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发展目标

(一)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新型工业为方向,以两化融合为目标,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促使民营经济主动调整转型,扩大规模,提升层次,提高质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到“十二五”末,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均增速力争15%左右,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2个以上,其中5-1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1个以上,10-5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2个以上,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1个以上。

强化政策扶持

(二)放宽市场准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或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著名、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著名、驰名商标作为创办企业字号。

(三)加大财税扶持。2011年,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自2011年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民营经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1%提取,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劳动者个人自主创业。

(四)破解融资困难。工信、金融部门要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开展融资需求调查和银企对接活动。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占比应逐年提高。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尽快制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积极培养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150万元。

(五)保障用地供应。大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减轻企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县政府减轻企业负担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县工信局,公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三乱”行为。

支持优先发展

(七)推进全民创业。鼓励社会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对新注册的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培训,帮助创业,县政府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用地指标,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着力完善基地资金融通、培训指导、市场开拓、事务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工业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5年底,省(黄金海岸)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县佳朋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都要达到省级示范基地标准;力争新建1-2家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

(八)鼓励技术创新。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等项目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并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对中小企业参与我县葡萄酒、粉丝、水产品、工业缝纫机零件、甜玉米等产业集群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县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预算内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九)扶持做大做强。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实施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对标行动”、“扶企破难促发展”活动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帮扶活动,对开展工业对标行动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帮扶活动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加大产业集群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产业集群建设、行业协会、研发机构服务平台建设和区域品牌建设,逐步形成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的产业集群。

(十)培育知名品牌。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省著名商标、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荣获“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和“省诚信守法中小企业”称号的,县政府奖励1万元,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服务体系

(十一)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对业务开展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按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1-1%安排,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资金扶持。到2015年,至少培养一家资本金达到1亿元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扩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对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十二)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县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采用政府买单或资金补贴方式,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培训机构、科研中心、检测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全方位提升中小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帮助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示范平台,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不断拓展和深化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功能。

(十三)加强人才培训。积极组织民营企业经理、高级管理人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到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系统进修培训。逐步搭建县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乡镇政府和中小企业三级培训网络,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农民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到2015年,完成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全员轮训。

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领导机制。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作用,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由县级领导承包,建立议事机制,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涉企部门要完善相应组织机构,调整充实领导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十五)落实责任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动态监测。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前5名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和群团组织、各类协会的职能作用,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十六)强化督查机制。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都要编印各级各部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引导更多的人开办民营企业。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县政府每年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