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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我县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升软件科技园的综合实力,加速2平方公里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建设,现就加快我县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发展空间
1.规划发展目标。海安软件科技园依托东部产业新城规划的2平方公里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按照“苏中一流、苏南同步”的发展目标,加快“一中心五园”建设。2015年,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从业人数达到2万人,实现销售营业收入30亿元,力争将软件科技园建成未来城市新兴产业的示范综合体。
2.锁定发展重点。以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的新兴产业为主导,重点发展IT服务外包、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以呼叫中心为主的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同时发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等产业。积极扶持企业加快发展,着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
3.打造服务平台。全力搭建六大公共服务平台,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咨询中介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项目申报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党群文化服务平台。
二、加大政策扶持
1.凡经批准落户软件园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以外,自落户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奖励50%。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者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层管理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3.对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新设立从事服务外包研发业务,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正常运作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4.对经权威机构评选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于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人员规模和开票销售总量,在企业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员工达1000人以上,开票销售达2亿元以上,奖励300万元;500—1000人,开票销售达1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200—500人,开票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奖励100万元;100—200人,开票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30—50人,开票销售达5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6.鼓励大企业、集团公司剥离信息化服务机构,在软件园内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于注册当年员工达到50人且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同时发生的服务费不低于100万元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软件研发企业,当年软件开发人员达80人且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同时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奖励。
7.建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产品出口合同登记制度,经海关确认,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年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向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和服务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出口给予奖励。
8.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按照我县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9.对通过CMM/CMMI认证的入园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根据认证的等级,分别给予5、10、20、30、50万元的奖励,其中CMM/CMMI认证由低等向高等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信息安全管理、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奖励认证费用与省市补贴的差额部分。
10.对入园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千元;经省级以上部门确认为软件产品后,每一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以上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和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经软件科技园管理中心确认,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因开拓国内外市场需要,参加国际招商推荐会、专业展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给予企业直接负担的参展参会费用50%的配套补贴;参加国家、省的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的企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企业自身举办的人才招聘、产品和服务宣传推广等活动,给予场租费用50%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两次。
1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参与软件公共测试、研发支撑等平台建设并纳入软件和服务外包平台体系的,国家级、省级平台分别按其直接投入给予30%、20%的资助。
13.对于租赁呼叫中心平台、机房、席位、电脑,拎包入驻的服务外包企业,租赁费优惠至400-500元/席位·月。租赁呼叫中心平台、机房、坐席,企业自备电脑及相应设备,租赁费优惠至300-400元/席位·月,租赁期三年以上,同时按实际运行席位数给予300—500元/席位的一次性奖励。租赁呼叫中心平台、机房,企业自建席位和自备电脑等设施,平台、机房租赁费优惠至200-300元/席位·月,租赁期三年以上,同时按实际运行席位数给予500-1000元/席位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自建平台、机房、席位、电脑等设施的服务外包企业,协议运行三年以上,按实际运行席位数给予500-2000元/席位的一次性奖励。
14.对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呼叫和客服中心类服务外包企业,通讯费按话务总量分档享受标准资费3-8折优惠。
15.对于经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包括大学、知名培训机构、企业等)开设面向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后的服务外包专业课程培训,每期培训连续时间不低于三个月,所培训学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获得相关认证,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县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给予1000-2000元/人的奖励。
16.对于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订单式委托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且每期培训连续时间不低于三个月,所培训学员通过相关认证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经软件科技园管理中心认定,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17.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训人才。对一次性引进20名以上(本科以上)人才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服务外包企业新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和1000元的生活补贴。
19.根据企业人员、开票销售总量等情况,提供研发、办公和产业用房的优惠,三年内按5-10平方米/人标准免收租金。
20.对新办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前两年免费使用一个2M的ADSL上网端口,接入光纤价格同行业最低。
21.鼓励全县各类企业使用本地软件企业“云计算”产品和服务,奖励使用企业50%的使用费用,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22.在产业基地规划范围内,配套服务所办的商贸、金融、酒店、休闲、娱乐、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以企业对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给予三年奖励,逐年奖励比例分别为50%、40%、30%。
23.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产业基地内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4.对于世界500强、国企、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等来2km2规划范围内征地建设软件和服务外包总部经济产业用房,自建产业用房享受工业标准厂房免收建设各项规费的优惠。
25.对引进IAOP(国际外包专业协会)全球外包100强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百强企业等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且正式营业的人员或团队,分档次给予每个项目5至20万元奖励。
26.入驻软件科技园内的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享受县委“525”人才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扶持。
三、集聚整体合力
1.形成共识。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履行职责,对产业基地要“视为己有、视为特区、视有为无”,本着“特事特办、难事巧办、急事快办”的原则,为产业园建设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软件科技园要加快与金融、税务、工商、电信、移动、联通、邮政、快递、公交等公共服务部门建立战略合作伙伴联盟,鼓励入驻产业园设点服务。各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为软件科技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定期召开领导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加快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协调和解决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2.确保投入。县开发区要保证2平方公里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开发建设的资金,同时每年预算安排软件科技园发展资金500万元,县财政配套500万元。基地范围内新入驻的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基金实行五年县本级财政全额留成给软件科技园。县财政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和绩效考核,积极引导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投入,金融部门和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针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特殊性开创新的信贷方式,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快速发展。
3.严格考核。将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列入县政府对各镇、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各镇重点考核软件项目和人才引进、信息提供,对各部门重点考核软件项目信息提供和对软件科技园的服务工作。将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的招商纳入全县招商引资一盘棋,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对在支持软件科技园建设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
1.享受本政策扶持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除符合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管理办法之外,必须是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税务关系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2平方公里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内软件研发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的独立法人企业。
2.海安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类似产业的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条款。
3.享受一企一议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
4.本意见的各项奖励、补贴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研发和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本意见的各项奖励、补助和各项优惠在软件园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考核兑现工作由县财政局和海安软件科技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5.本意见由海安软件科技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