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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经济普查项目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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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经济普查项目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为全面落实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工业强县进程,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发挥矿产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矿产支柱产业,加速矿产工业集约发展,结合我县矿业经济发展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施矿业经济的规范重组,推动矿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资源与资本的优化配置,提升矿业经济水平,实现矿产工业的突破发展。

二、工作原则

促进矿业经济集约发展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集约开发,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范作业、依法推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项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注重法律政策宣传,注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注重安全发展和环境保护。

三、工作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善的矿业经济调控机制,县域矿产资源实现完整普查;有价值矿山全面实现业主勘探;储量清、品质好的矿产资源全面实现企业规模开发加工;至少建成1户年产值亿元的矿产企业,建成5户规模矿产企业。矿业经济直接纳税过千万元,带动相关产业经济增长超过亿元。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各投资主体和从业人员都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坚决抵制和打击把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的错误思想和违法行为。

(二)严格控制矿权设置。矿权设置必须遵循规模经济原则。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实施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竞价出让。鼓励风险探矿,对申请过去未进行勘查工作的金、锰、钒、铅、锌等一类矿产探矿权可按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对于矿山企业在外围寻找接替资源的探矿区块,或者属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开发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探矿权。除此之外,申请铁、水泥、灰岩、石英等二类矿产探矿权或申请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类矿产采矿权的一律实行市场公开出让矿业权。

(四)促进矿业权流转。鼓励生产规模大、资源储量高、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整合同类矿产。鼓励企业之间通过合资兼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重组、产权出让等各种途径实现矿业权流转和企业规模集约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项目招商。策划矿产普查项目,争取专项预算经费,实施矿产普查工作;策划探矿项目,招商探矿,包装采矿加工项目,招商实现规模开采加工。

(二)强化矿业权实施的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必须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要求,有效防止矿业污染、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和安全隐患发生。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探采,严厉打击查处越界探采和滥挖乱采,禁止违法矿产品购销,对违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促使其矿业权向安全、环保、集约型规模企业流转。

(三)实施银企合作。规范企业财务,提升企业信用,优化企业资产,实行贷款贴息,扩大信贷投放。

(四)实施统筹管理。一是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流转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二是县境内矿产资源风险探矿登记,探矿权、采矿权竞价出让和流转以及境内探采矿企业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审批统一纳入集中审批制度,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和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计划、财政、监察、经贸、乡企、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矿业经济管理职能,全力支持规模集约企业,限制淘汰低水平小矿业,实现矿业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