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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财政管制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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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财政管制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理顺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开发区职能作用,促进我州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我州当前实际,从2011年起,在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原则

(一)与国家、省对州及州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

(三)在保证州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调动开发区立足自身、发展经济、壮大财力的积极性,建立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财政支持体制;

(四)建立健全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收入划分

开发区辖区内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除省级收入外),为开发区区级收入,主要包括:

1、税收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种税种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各项地方收入;

2、非税收入:开发区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等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地方收入;

开发区实现的基金收入,全部留给开发区使用,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等。

(二)支出划分

根据州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确定的事权范围划分,开发区财政承担以下相应支出职能:

1、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

2、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管理支出及相应的设施建设、农林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支出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支出;

3、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开发区承担的债务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

5、开发区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各种财政补助;

6、其他应由开发区负担的支出。

开发区内的农村社保、医保、低保等事务支出纳入吉首市财政管理。原由凤凰县财政负担的支出以2010年为基数全额划转吉首市。

(三)基数确定

1、收入基数:以开发区2010年收入实际入库数作为开发区的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州财政2010年年初预算安排给开发区的人员经费及运转经费作为开发区支出基数;二是根据开发区区域调整,由凤凰县、吉首市过来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支出划转到开发区作为支出基数。

3、税收返还基数:以2010年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占全州上划“两税”的比重作为计算开发区税收返还基数的比例。从2011年起,按统一的计算方法计算开发区税收返还,达不到税收返还基数的,相应扣减开发区税收返还数额;对超基数税收返还增量部分,由州全额返还给开发区。

(四)体制及专项补助

1、定额补助:以州本级财政2010年年初预算安排给开发区的人员经费及运转费加上2010年由吉首市、凤凰县划转开发区的社会管理事务支出之和,减去以2010年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开发区的定额补助。

2、专项补助:由州财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州财政在分配各种专项资金或向上级财政申报各种项目时,把开发区视同一个县市对待。但目前社保、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总体依托吉首市开展,对其以上三个方面的专项补助相应划给吉首市,由吉首市对开发区实行单列管理。

(五)体制及专项上解

1、根据州、县市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开发区上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的20%和营业税(剔除上缴省财政部分)、烟叶税增量的30%,年底由州财政作为专项补助返还给开发区。

2、开发区对凤凰县的税收分成,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以2010年实际完成数的10%作为基数,每年增长5%,由开发区上缴州财政,再由州财政补助给凤凰县。

3、根据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州财政支持凤凰县旅游开发资金1000万元,作为开发区对凤凰县的定额补助。

4、专项上解,由开发区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1、对一些特殊事项,一事一议,按州人民政府决定办理;

2、对以后涉及到国家财政体制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预决算编制、预算调整及审批制度

在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体制后,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编制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草案,报州财政局审查。对开发区编制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草案,在州财政局向州人大报告本级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时,一并向州人大报告,经州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机制

1、确立财政收入征管机制。对开发区内的税收收入,由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建立独立的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对开发区内的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并按国家规定的收入级次入库。对税收征管经费,开发区按照州财政局的统一政策支付,不得擅自调整。

2、确立财政拨款及管理机制。开发区财政拨款,由开发区财政局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坚持“按预算、按用途、按进度、按级次”原则拨付资金。开发区要广辟财源,增收节支,确保做到收支平衡。

3、建立旬月报告制度。开发区财政正式运行后,由开发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统一格式向州财政局上报旬、月报表及年度决算报表。开发区旬、月报数据在州内单独列示,在上报省财政时与州本级财政有关数据合并统计上报。

(三)设立开发区一级金库

按照“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要求,开发区在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设立开发区支库或在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开发区支库。今后凡是开发区财政资金的收付,均应通过区金库办理。

(四)建立债务举借和偿还制度

开发区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开发区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向外举借债务,由开发区财政负责开发区。偿还本息,在安排预算支出时,须优先足额安排债务支出,并及时偿还本息;二是州直单位利用开发区融资平台对外借款,由州直单位负责偿还本息;三是县市利用开发区融资平台对外借款,由县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

(五)建立对开发区财政的监督机制

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州财政要加大对开发区财政在预算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区财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推进各项财政改革

开发区在建立一级财政后,要大力推进财政改革,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及公务卡等各项财政改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