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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经济社会稳固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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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经济社会稳固发展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持灾后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坚定加快发展信心,努力实现全年预期工作目标

虽然7月下旬以来的特大洪灾使我市遭受了巨大损失,增加了下半年发展的难度,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总体态势没有大的改变。为此,今年主要经济指标要以完成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为底线,争取向奋斗目标靠拢,分解到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指标仍按原有口径落实,暂时不做大的调整。全市GDP必保完成市人大批准的1850亿元的工作目标,力争发展得更快一些。具体实施中,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要争取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以此弥补一产业可能出现的缺口;高新区、经开区、舒兰市等受灾较轻的县(市)区要争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以减轻受灾较重县(市)区的压力。由市发改委牵头,农委、工信局、建委、商务局等部门参与落实。

二、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后恢复重建既关系到灾区群众能否安全越冬,也关系到今后长远发展大计,为此,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市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全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关县(市)区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受灾严重的乡镇、村庄要编制灾后重建具体方案。要把灾后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结合起来,与实施危房改造、泥草房改造工程结合起来,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恢复重建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类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必须落实到学校、医院、办公用房、住宅等具体项目,要明确项目选址布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进度等内容。要做好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前期工作,在全面调研、科学论证、合理避让灾害隐患的基础上,确定适宜重建区域,并预留发展空间。由市规划局牵头,发改委、农委、建委、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民政局、房产局等部门参与落实。

三、全力抓好项目建设,保持投资的强劲拉动作用

近期组织对今年在建和拟开工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重点保竣工投产、保开工建设、保民生民利。今年计划竣工项目,要优化建设进度时间表,倒排工期,同时加大协调支持力度,全力化解制约因素。今年建设并结转下年项目,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投资目标,积极抢工期,抢工作量。正在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强化责任推进措施,做好招商引资和合作洽谈,尤其要加快推进丰满大坝重建、热电厂扩建、冀东水泥搬迁、中新食品区养殖基地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对洪灾中受到影响或损坏的项目,要区分不同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续建、改建或异地建设的具体方案。要加快启动一批灾后重建项目,突出抓好灾毁房屋重建修缮、水利工程修复和除险加固、道路桥梁修复和重建、灾损学校和卫生服务设施修复等重点工程建设。对受灾严重县(市)区及乡镇的重点项目,要实施包保推进。全年重点项目力争开工900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实现1900到2000亿元。由市发改委牵头,工信局、建委、交通局、市政公用局、水利局、商务局、经合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参与落实。

四、加快恢复工业生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对受灾企业要逐户进行实地调研,积极开展现场办公,及时帮助解决各种困难问题,促进企业尽早恢复生产。对洪灾冲毁企业要结合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合理引导受灾企业迁入园区异地新建。要加强生产要素组织协调,超前做好冬煤储备,开展成品油市场整顿,加强电力、运力衔接协调,确保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基本平衡,切实保障百户重点企业生产需要,优先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要加大产需衔接组织力度,根据灾后重建的需要,重点组织钢材、水泥等建材产品及部分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产需衔接,特别要组织保证红砖、门窗等产品供应。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受灾企业的资金支持,要组织各大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深入受灾企业,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灾后重建的资金问题。由市工信局牵头,交通局、金融办等部门参与落实。

五、组织开展农业抗灾自救,力争实现农业稳定增长

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农业基础设施,对遭受洪灾绝收的地块加快排水排涝,清除田间淤泥沙石,积极进行翻耙整地,同时,把自行整理复垦与工程开发复垦结合起来,提高整治效果。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种子、棚模补贴政策,做好种子、化肥等农资调剂,鼓励受灾大田及时改种晚秋作物,抓好受灾园艺特产业生产恢复工作,加快修复受损棚室,尽快进行秋茬蔬菜育苗。加强秋后田间管理,对已经倒伏但有成熟可能的水稻组织人力进行梳理,注意防治病虫害,适时喷洒叶面肥,尽可能提高农作物产量。大力支持受灾畜禽养殖户重建,引导帮助养殖户及时补栏,争取尽快恢复到灾前生产规模。注重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带动农民增加收入。进一步加强消毒灭源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灾后疫情蔓延。由市农委牵头,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参与落实。

六、加大市场组织监管力度,全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依托大型商贸企业、物流批发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全力保障粮食、蔬菜、食用油、饮用水及其它生活必需品供应,满足城乡居民特别是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防止供求失衡引发的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重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地下加工黑窝点及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小作坊,严防过水食品、药品、死亡畜禽流入市场。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对钢材、水泥、玻璃、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以及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用物资要加大检测频次和打假力度,严防危害建筑安全和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不法行为,从速受理和查办价格举报案件。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控出台政府定价的调价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合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全年消费品价格指数涨幅力争控制在国家要求的3%以内。由市商务局牵头,农委、粮食局、牧业局、工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与落实。

七、千方百计解决灾区群众生活困难,努力保持社会基本稳定

认真兑现改善民生十件实事,加快推进城建十大工程。全面落实对受灾群众的各项救助政策,及时发放抚慰金、应急安置、过渡安置补助费和救济粮,及时拔付住房重建补助和维修补助。加快实施因灾倒塌房屋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过冬。高度关注、全力保障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对灾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等制度性保障范围。对受灾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免,对灾区离退休人员提前发放3个月养老金。优先恢复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恢复重建和就近分流的方式,保证灾区群众子女有学能上、有病能医。完善受灾群众就业援助机制,加强劳动力培训和用工信息服务,灾后重建项目劳务用工岗位除有特殊技术要求外全部提供给受灾群众,各县(市)区政府公益性岗位和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就业岗位都要优先向灾民提供,鼓励全市用工单位优先为灾民提供就业岗位。加强灾区医疗卫生工作,切实抓好灾区环境清理和综合整治,立即开展消杀灭菌工作,做好群众饮水安全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秩序,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加强灾后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力量为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确保灾区人心稳定、社会安定。由市民政局牵头,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落实。

八、多渠道争取资金,全力加大对灾区的支持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的政策及支持重点,突出保障性住房、农村泥草房、交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迅速组织上报一批灾后重建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省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统筹推进城镇化贷款,以及各领域专项资金。加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灾后重建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对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统筹使用各项慈善募捐资金,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灾后重建捐助,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帮扶和援建,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认捐受灾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对灾区税收和规费项目实行减免缓,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并缓收。对部分有收益的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引进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投资主体,加快项目启动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委、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金融办等部门参与落实。

九、紧缩财政开支,加大财政对灾后重建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集中可用财力,统筹使用转移支付,优先保障灾后重建和民生基本需要,并可视受灾程度,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和执行中的新增财力,以及预算安排尚未拨付的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大力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及时组织拨付各级财政救灾资金,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允许采取先拨款后补办手续等办法,建立救灾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虚报冒领等现象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落实。

十、超前谋划明年工作,高标准编制完成“十二五”规划

坚持一手抓当前,一手抓长远,针对特大洪灾带来的影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科学谋划明年及“十二五”发展,主动调整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特别是在产业布局、村镇布局、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加强灾害评估预防,科学合理规划。对洪灾带来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要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充分挖掘各方面的增长潜力,积极稳妥地安排好明年发展目标。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共同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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