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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积极推进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前、标中、标后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我县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工程建设领域标后管理中随意变更设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人员缺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严格工程建设标后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工程建设标后管理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国债项目,集体资金项目(包括村民集资项目)。
2、加强投资控制。各建设单位要运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三算控制”手段严格控制投资,杜绝报小建大、“钓鱼工程”等项目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三超”等现象发生。对出现超“三算”的项目,严格执行《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概算超估算10%或5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重新报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工程累计变更增加的造价超过原批准概算10%或500万元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审批;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的项目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双方要按招标文件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多付或提前付款。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材料、设备的造价管理。严禁在项目实施中擅自变更施工的材料、设备等。项目确需替换材料、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4、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管理。应按合同约定,督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着重加强对人员到位问题的管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将有关问题书面报告相关行政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齐配足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变更要及时留存相关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详细的、真实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变更意见,以利于设计变更审查。对于资料不齐全、提供不出详细的变更依据的,按党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严禁以各种理由更换项目经理、三类人员,确保人员配备及人员到位率满足实际施工需要。对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三类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到位率未达到规定的,要按照市建设规划局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明确凡低于工程项目最高限价的85%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不得以投标价格偏低、材料涨价等因素,擅自替换材料品牌或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获取不当得利。严肃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以中标为目的恶意压低报价,中标后为节省成本以“偷工减料”来获取最大利润的行为。
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严禁建筑材料、构配件先“用”后“检”,或让商砼生产企业代做试块,“检”“用”各一套等各种手段规避质监站的检查,造成质量隐患行为的发生。
1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1、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的人员数量、姓名、专业、岗位予以明确。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和监理规划或招标文件中配置人员相对应。杜绝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照搬照抄,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监理行为的发生。
12、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人员配置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配置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且能够适应施工现场监理工程。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等行为要严肃制止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勘察设计单位要重视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基槽、基础、主体、竣工等重要部位验收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予以明确。对地质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与实际地质地貌不相符的;相关阶段验收及重要部位的隐藏工程验收跟踪服务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4、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变更,应予以拒绝。如不拒绝,要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的责任。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方可同意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
1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要严格执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设计、勘察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对于中标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和勘察费支付,必须预留不少于总设计费的20%作为工程设计、勘察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酌情支付,并在设计、勘察合同中明确。
16、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由于设计、勘察单位过失造成投资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基数。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出现项目造价增加100万元—500万元两次或超过500万元一次的,今后两年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委托其开展业务。
17、由于工程咨询、造价单位在预算编制或预、决算审核过程中过失导致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5%的,今后6个月内不得委托该咨询、造价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18、商品砼生产企业应加强计量、配比、掺料等有关生产环节的管理,加强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禁商品砼生产企业代施工单位制作砼试块。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19、对村级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农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