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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发展工作意见2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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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发展工作意见2则

第一篇

建筑业是我县传统支柱产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外地建筑市场,走质量、名牌、人才、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管理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提高企业竞争力,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关键问题,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和行业管理水平,加快打造现代建筑业,努力将我县发展成为建筑大县。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总量持续增长,产业结构更趋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持续提升。实现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实现税利5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县外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60%以上;力争建筑业税收入库数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达12-15%,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我县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地位。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培育2家集团化龙头企业,培育5家一级资质企业,有1家以上企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有4家以上企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快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建筑业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市场承包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年度县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200万、80万、50万元的,经确认后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并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

2、支持建筑业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工业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交通、水利、港航、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施工能力,进一步做专做强,涉及建设部门和专业部门资质审批的,给予优先考虑。

3、破解企业用地瓶颈,鼓励企业建造总部基地。建筑业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应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项用于企业建立总部基地,其所需土地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企业的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仓储、租赁、维修中心等所需土地,视同一类工业企业用地;企业的科技研发中心所需土地应纳入教育科研用地。积极鼓励、合理引导建筑企业单建、合建企业总部大厦,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提升企业形象,提升发展水平。

(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4、加强市场监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的工程,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县内企业都有资格参加投标,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排斥县内潜在投标人。对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500万元以内的市政工程,考虑到招投标成本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县内企业中公开招投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工程,在县内企业施工和管理资质许可的前提下,原则上保证县内企业有一半的名额参加招投标。具体操作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定。

5、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建筑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对新成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以在2年内缴足。

6、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认真执行《市建筑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前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可享受欠薪担保保函或免交欠薪保障金政策,如被发现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应立即取消,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应按“从高从严”原则补交欠薪保障金。

(三)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鼓励建筑企业拓展市场。

7、积极创造优惠条件,使得县建筑业企业扎根和在外建筑业队伍回归,同时积极引进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凡注册在外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变更到注册,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凡当年上缴本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8、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形成年产值超5亿元规模市场的,县建设、财税、人劳、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开拓县外市场需要的帮助和支持。建立县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企业赴县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宣传建筑业,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沟通。企业在县外承建12层及以上或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县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支持帮助。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建立银企合作机制;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探索建立企业金融信用体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9、鼓励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指标为4.8%,实际利润额低于预警指标的按预警指标缴纳。本地企业在县外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的,暂按营业收入的0.6%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按规定执行。企业应加强账证管理,真实、准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税务部门要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账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的综合管理。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加快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步伐和人才培养引进步伐。

10、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电子设备允许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对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实行摊销。

1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装备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需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外先进机械设备,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征。

12、鼓励企业培养或引进注册建造师和高级人才。对培养或者引进前3年均不在我县建筑业企业注册、现已与企业签约5年以上并经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企业每培养1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的予以奖励。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落实相关指标,优先享受县人才保障性住房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并充分发挥我县职业技术学校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鼓励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的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经费在企业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计入成本,税前列支,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鼓励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13、加大职称、任职资格改革力度。建设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对企业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根据其实际水平推荐考试、组织评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五)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多造精品工程。

14、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鲁班奖、钱江杯、括苍杯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分别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1.5%、1%的优质工程经费(价款不累计)。工程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不另行奖励。

15、加大优秀项目班子人才储备。县内企业在我县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秀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在我县区域内可同时承建3项工程;县内企业在我县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优秀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2年内在我县区域内可同时承建2项工程;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奖项计算。

(六)奖励政策

16、奖项设置: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一级”、“特级”资质奖;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命名;税收贡献奖;外地市场开拓奖;企业“创优创杯”奖;个人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奖;个人荣誉(不含个人优秀建造师)奖;科技进步(含专利和工法)奖等。

17、奖励实施:每年由县建设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总、考核后,提出奖励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分别予以奖励,所有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兑现,具体按执行。

四、保障措施

18、建立健全加快建筑业发展协调处理机制。成立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建筑业在跨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

19、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协会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应充分支持、积极鼓励建筑业协会深化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功能。建筑业协会应以企业为依托,服务企业为宗旨,努力把建筑业协会建设成为政府信任、企业信赖、行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20、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应加强配合,及时做好工程决算工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或双方约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未提交工程决算书或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决算的,房管部门停止核发房屋产权证。同时,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决算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的,在决算书未审核完成之前,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篇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服务措施

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制订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和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前提下支持本地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逐步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不断完善防范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

2.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电子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建设部门与税务、工商、金融、劳动、司法等部门的信息链接,逐步做到功能完善、覆盖全面、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加强服务企业能力建设。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区规划与建设、发改、经贸、地税、工商、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为加快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各镇、街道(园区)对所属建筑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要进一步关心和扶持,定期深入企业了解工作、上门服务,切实帮助和解决施工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与问题。

4.完善金融服务环境。逐步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担保体系,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搭建好平台。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推出建筑贷款新品种,合理设定建筑业企业的信贷额度,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优、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适当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积极打造优势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优先支持并提供帮助。

二、加强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

1.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与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建筑工业化。鼓励企业广泛运用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科技含量,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同时,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合理工资的2.5%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着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的骨干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等其他产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顺应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促进房屋类建筑企业与市政、交通、路桥等专业企业相互参股、渗透或结成战略伙伴。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的形式,进入有较强的行业壁垒、技术壁垒的工程施工领域,逐步形成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壮大企业实力

1.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为积极鼓励区属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全区区域内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具有工程建设能力强、信誉优良、对本区社会贡献多和获得区级以上(含)荣誉的企业倾斜。建筑施工企业应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模式,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向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建材工业、消防安装、钢结构、环保等新型产业发展,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对区财政贡献500万元税金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产值达到3亿元且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产值达到5亿元且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产值达到10亿元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的奖励。

2.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开拓区外市场,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建筑市场,并形成这些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区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区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对区外工程承包达到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作为每年评选重点建筑业企业的标准。

3.完善落实奖励政策。(1)设立荣誉奖。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规划与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劳动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门成立建筑业考评小组,以企业完成的年产值、市外产值、上交税利、增长幅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每年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活动,设立金牌奖建筑业企业10家,区政府在三级干部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2)设立名牌工程奖。建筑业企业获得“鲁班奖”的,奖励企业50万元;建筑设计单位独立设计获得国家级设计奖前两名的,奖励项目设计组10万元。建筑业企业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主承建企业10万元;获得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企业5万元;建筑业企业创建市级优质工程“杯”的,奖励主承建企业5万元。上述奖项兼得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3)设立资质升级奖。对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的奖励,一级企业升级为特级企业的,奖励50万元;二级企业升级为一级企业的,奖励20万元;三级企业升级为二级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奖励,二级企业升级为一级企业的,奖励8万元;三级企业升级为二级企业的,奖励5万元。(4)设立区外建筑业企业入户区奖。加快招商力度和政策的扶持,对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入户的,按其当年上缴本地税金1000万元以上,以区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入户的,按其当年上缴本地税金500万元以上,以区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入户的,按其当年上缴本地税金250万元以上,以区实得部分的25%予以奖励。

四、其它事项

1.上述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企业注册地(镇或街道)财政承担50%。如本意见与规定奖励重复的,奖励标准实行就高原则。

2.本意见适用于财政口径在区的建筑业企业,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同时作废。

3.本意见由区规划与建设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