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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我市开放型经济结构,提高开放型经济质量和效益,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增强外贸发展综合实力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3分;流通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
(二)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按出口商品海关分类统计,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出口农产品(限花生、茶叶、火腿、香榧、中药材、席草、瓜果、蔬菜和花卉),超基数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0.5万元。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化工、环保装备等新兴产业,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5%以上、并按出口额位居行业第一位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奖项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
(三)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积极培育和扩大有效出口主体。加强重点潜力企业培育,对外贸重点潜力企业(年初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大力支持。该类企业年内参加的境内外展会(广交会除外)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全部给予支持。对出口实绩增长明显,出口额第一次进入出口百强企业(以市外经贸局2011年12月动态排序为准)、出口额第一次达到100-500万美元及第一次达到50-100万美元的,另行奖励5万、3万和2万元。
(五)推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体系、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溯源体系认证,出口企业完成以上各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不包括产品检测),每一认证奖励1万元,对于企业当年完成SA8000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注册商标,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注册马德里协定中的多国商标仍按一个计算)。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项目列入市出口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评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或市本级技改和研发项目资金的不重复奖励(每家企业享受一次)。
(六)支持开展公平交易。对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吸收)、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且有一定成效的外经贸企业,年终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商务部、国家各进出口商会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赴国外进行抗辩、交涉、游说、听证等活动的行业中介组织、企业,给予每个单位3万元的奖励。
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七)积极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项目。稳定外资增长,提升外资质量,引导外资投向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的重点领域。对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外资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引导外商多元化投资。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当年实到外资达到5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5万元。对外商投资的三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5万元。
(九)鼓励以并购、股权转让方式利用外资。鼓励开展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在外资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含转让股权,下同)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购股权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外商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在办理过户时免缴交易手续费、课税评估费和权证登记费。
(十)支持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租用我市闲置厂房创办外商独资企业,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外商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八)、(九)、(十)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奖。
(十一)推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加快服务外包基地建设。积极抓好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对来投资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展会,按外贸重点潜力企业政策执行。
三、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二)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经商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每设立一家生产加工企业和资源开发企业奖励5万元;每设立一家有出口实绩的贸易性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建筑企业,奖励1万元。同时根据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中方投资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再奖励8万元,中方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再奖励10万元。
(十三)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在外设立营销机构(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当年,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
(十四)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或市级年度境外重点展览会给予适当的补助,每个摊位(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港澳地区补贴1万元);为鼓励企业抱团参展,对3家以上同行业企业,联合参加商务局指定境外展会的,每个摊位再补助0.5万元;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览会,每个摊位补助30%,最高不超过0.5万元(广交会分配摊位除外;支持"211"工程重点潜力企业和市出口百强企业参加广交会,对上述企业自行调剂广交会摊位联营参展的,给予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2万元补贴,每个企业每届最高补助4万元,以调剂凭证和商务局现场核实为准。
(十五)引导企业降低从业风险。对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保费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奖励,对派驻海外的中方工作人员,鼓励所在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奖励。
四、附则
(十六)市财政继续安排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镇乡、街道、市级部门开展引进外资工作和市统一组织的各类引进外资活动,以及外经贸各类培训、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外贸服务中心的出口服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十七)本意见实行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政府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十八)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行业发展规划,大项目必须经发改部门立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十九)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及具体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