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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区重点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大力实施“商贸兴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信息软件创业园发展环境,发挥园区对信息软件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和集聚作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区信息软件创业园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为进一步促进信息软件创业园发展,扩大园区容量,确保我区信息软件等现代服务业健康快速增长,使之成为我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列为可入园扶持对象:
1、经营场所在区信息软件创业园;
2、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
3、主营业务为下列之一:
(1)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开发与应用,提供网上交易等(含无线)增值服务;
(2)软件开发与应用服务、嵌入式软件研发、软件外包、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
(3)客服中心、呼叫中心、信息资源库、市民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信息增值服务;
(4)电影电视、出版、音乐、广告、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装及产品设计等;
(5)信息服务业风险投资,基地(孵化器)建设;
(6)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服务业。
4、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
二、扶持政策
区财政每年从商住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入中提取1%及预算内资金安排用于设立信息软件创业园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逐年增长。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园内企业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租金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和相关企业与人才的奖励等。对经创业园管委会审核的入园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租金资助。企业在园区租用办公、研发用房,按下列标准资助:①注册资本少于100万元的,给予75平方米租金资助;②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00万元、少于500万元的,给予120平方米租金资助;③注册资本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给予200平方米租金资助;④超出以上标准部分的租金企业自负。
2、网络使用费资助。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享受资助期限为自入园经营时起三年。
3、离岸服务奖励。鼓励园区国际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企业发展,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时,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10—30万元奖励。
4、影视播出资助。对开展动漫等影视业务并拥有著作权的原创片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其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和市电视台首播的,一次性分别资助每分钟1000元、500元和200元,最高资助额每家企业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
5、人才引进资助。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管理人才。(1)在区租用住房的,高工级人才按300元/月、教授级高工人才按600元/月、海归博士级人才按800元/月给予住房补贴,享受期限二年。(2)在区购置住房的,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创业园创业满5年,且所在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3)企业聘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给予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30%的资助,享受期限五年。(4)上级部门明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给予配套。(5)以上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区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6、考核奖励。(1)根据入园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贡献额50%的奖励。(2)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1-5万元的现金奖励。(3)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4)对年纳税首次突破3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5-30万元奖励。
7、对企业给予全程免费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入园企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
8、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可给予“一企一策”的重点扶持。
三、附则
1、符合申报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信息软件等现代服务业政策的企业,经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享受市级相关优惠政策。
2、扶持企业原则上须在我区经营10年以上,如果发现企业恶意外迁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有资助和奖励金额全额追回,并报市有关部门不予享受市区同类优惠政策。
3、所有资助和奖励市、区不重复享受。入园企业自入园第二年起,区财政资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留存。以上涉及区级财政资助的,均在企业入园经营后第二年起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采取直拨制逐年兑现。
本意见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与原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区信息软件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在本意见之日后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