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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场、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高等自学考试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因其收费低,没有入学门槛,又避免了工学矛盾,受到了广大在职求学人员和社会青年的欢迎。我镇自1998年设立自考工作站以来,自考人数逐年增加,并培养了一批自考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志者自学成才,积极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提高全镇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加快科教兴镇,培育新型农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根据省政府文件《关于加强我县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自学考试工作网络
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快高等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缓解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在培养我镇各类经济建设人才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自学考试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
为了加强对我镇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我镇已于去年成立了以分管镇长任组长,成校校长为副组长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领导小组,为使我镇的自学考试工作更深入基层,让千家万户知道自考,了解自考,现要求各行政村(场、居)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负责村农民学校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自学考试联络站,副组长兼任联络站站长,村民小组组长为联络员;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文化状况,人才需求及人员规模,有条件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自学考试联络站,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上的企业也要求成立由人事干部或工会主席负责的自学考试联络站。通过工作网络的构建,使自学考试的触角进一步向农村、企业延伸,加强自考信息沟通,扩大宣传覆盖面。要求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或自考联络站后,将各单位及时上报镇成教办,以便备案存档。
为了强化责任,推动自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每年将对自考工作的联络站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工作有特色,工作业绩明显的联络站及个人进行奖励。
二、制订和落实自考政策,营造和发展自学考试的良好环境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因此,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自考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在职自考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展其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待遇应不低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自考毕业生被录用后,应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并从其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为了营造和发展自学考试的良好环境,各村(场、居)、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为自考生做好服务工作,提供方便,在职自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间,单位应视作出勤处理,其旅差费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报销。
三、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自考发展
1、加大自考宣传力度。前几年,我镇自考生源主要来自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农村青年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今后自考工作的重点应向企业和农村拓展,同时要把“新居民”作为自考的重要生源。为此,要大力开展自考政策的宣传。各村(场、居)、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村级简报等载体,积极宣传自学考试,吸收更多的青年加入到自考行列中来。
2、落实自考经费。为了加强自考工作站的建设,根据省教委、省考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考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镇财政将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自考工作站建设,并做到逐年增加。自考工作站要积极拓展和提升自己的服务功能和辅导功能,建设好自考生活动室,认真抓好助学辅导,为农村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提供有效支持和全方位服务,努力提高参考率和合格率。
3、实施考生奖励政策,鼓励自考成才。为了贯彻“自学成才”方针,鼓励有志青年自学成才,决定在本镇自考工作站报名的自考生实行适当的奖励。
自学成才奖学金。凡户籍在我镇工作并在我镇参加自学考试的2013年(含08年)以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考毕业生,将给予一次性奖学金奖励,其中大专毕业生奖励1000元,本科毕业生奖励1500元。
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考毕业生,按相关部门下达的奖励办法执行,没有奖励通知精神的参照本通知办法给予奖励,自考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到所在单位领取奖学金。
无工作单位的自考毕业生,原户籍在村的由行政村奖励,原户籍在居委会的由居委会奖励。其奖励经费行政村发放的由镇财政负担50%,居委会发放的直接由镇财政负担,自考毕业生需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到相应的行政村或居委会领取奖金。
从2013年4月起在我镇自考工作站报考的自考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时,由镇自考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