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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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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民生幸福工程的重点领域,放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公益性与普惠性,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学前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每个镇街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少于2所,所有幼儿园全部达省合格园标准。2014年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到2015年,全区公办园和省优质园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

二、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

(三)建立区级统筹、区镇(街)共建的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一规划、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管理各类幼儿园。各镇街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四)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管理和科学指导,全区所有幼儿园,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确定全区公办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加大投入,保障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配套的规划、土地划拨及产权交付使用等工作。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和净化周边环境。民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三、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五)建立财政性经费增长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逐年提高,不低于省定标准。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全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市定标准。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镇街投资新建的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或回购民办园改办公办园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创建的省级优质幼儿园给予5-10万元奖励,已通过财政资金投资新创建的省优质园不重复给予奖补。坚持发放幼儿助学券,继续对孤残及经济困难家庭在园幼儿等实行基本免费教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园。

(六)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优质优价、动态调节”原则,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民办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公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办园成本监审,加强收费指导和信息公开,规范收费行为。

四、推进学前教育多元发展

(七)落实规划配建要求。认真落实《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扩建幼儿园项目,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公益性质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新增居住用地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幼儿园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幼儿园须和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如期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性质和用途。鼓励开发单位将已经建成的幼儿园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后,土地按划拨方式管理,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八)努力增加优质资源。认真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幼儿园增量工程。根据本区域适龄幼儿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按1万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标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回购民办园等方式,加快发展公办园,人口分散地区可适当增设办园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到2015年,全区在公办园入园的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不低于70%。实施幼儿园创优工程,积极推进各类性质的幼儿园创建省、市优质园。鼓励优质公办园推行集团化战略,以开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与新开办园、农村幼儿园合作办园。全面落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

(九)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依法保障各类民办幼儿园办学自主权,确保其在园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样待遇。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力度,鼓励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支持其健康优质发展,保证其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益。

五、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

(十)全面提高师资质量。严格按标准配备教师,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全部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进编”原则,提高公办幼儿园新进编教师质量。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教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专职人员配置。重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参照中小学标准设置专项经费,2015年前对全区幼儿教师、园长完成一轮全员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加大选派优秀学前教育管理者、园长、骨干教师等进高校深造或赴境外研修培训力度。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幼儿教师占一定比例。

(十一)切实保障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照本人与幼儿园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幼儿园教职工社保经费由所在幼儿园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六、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十二)规范办园行为。坚持依法办园,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退出机制、办园绩效评估制度。及时更新维护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全面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幼儿园招生、收费管理,坚决查处违规行为。由区无证幼儿园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继续加大无证园、无证托幼机构的整顿工作,实现规范运行。

(十三)坚持科学保教。严格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相关要求。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鼓励幼儿园自主发展,注重发挥优质名园的骨干示范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深入推进“家园共育”。

七、强化学前教育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统筹管理。成立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教育、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综治、公安、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全区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促进学前教育稳步发展。

(十五)强化督导评估。将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列为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结合市政府对镇街的分类考核,出台相应考核办法,建立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对发展学前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镇街、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强化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估,不断提高保育教育科学化水平。

(十六)优化发展环境。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争做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动员引导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教育部门要把握发展机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全力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经验推广,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推动学前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