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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教育强市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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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教育强市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教育强市建设步伐,实现建设教育强市目标,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基础教育内涵发展

1.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形成以公办为骨干、多种形式办学前教育的格局。各县区城区所在地要创办2所以上公办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人口4000--5000人的城镇社区要建设1所标准化幼儿园。市本级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加强合格学校建设,至2015年,全市完全小学以上义务教育学校90%建成合格学校,全面提升全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3.加强城区义务教育学位建设。落实就近入学规定,城区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1.5公里和2公里,或者按每8000居民建设一所小学、每15000居民建一所初中设立,同时积极发展社区小学。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积极探索城区学校建设融资模式,采取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房地产商在小区内可以独资配套建设、一家房地产商牵头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建设或者房地产商按10元/平方米的面积分摊出资建设、其余财政兜底建设等多种模式新建城区中小学校。

4.加强普通高中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普通高中学校债务化解责任,制定消债计划,逐年化解普通高中学校债务。加大高中学校软硬件建设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强高中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德育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开展“阳光体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检测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6.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确保全市普职招生比、应届初中毕业生普职分流比均实现大体相当。

7.各县区重点办好一所示范性中职学校,并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县区政府(管理区)要指导、帮助和支持职业学校按标准重点办好1—2个专业大类,建好实习实训场地,配齐实习实训专业设施设备。各级财政在职业教育经费预算中单列安排专业教师培养、培训经费,各学校学杂费收入的3%以上用于教师培训、技能考核和专业带头人培养;编制、人事、教育部门核定公办职业学校编制后,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择优聘用、动态管理”。“十二五”末,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力争达到80%,其中“双师型”教师达到70%。各职业学校至少要与本市一家以上企业进行全面对接合作,或依托本校专业、实训基地举办一个与当地产业对接的校办实习工厂或实习农场。县区政府(管理区)要制定奖励措施,鼓励职业学校为当地培养技术人才,引导职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确保职业学校毕业生20%以上在本地就业。

8.以示范性职业学校为依托,增强职教中心的统筹功能。市、县区政府(管理区)要加大整合力度,按照“政府统筹、部门支持、中心实施、群众受惠”的机制,将各部门的各类培训归口职教中心管理,职业教育计划、招生、教学、经费、考核等,均由职教中心统筹安排。

9.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能力。城市教育费附加年初按30%足额预算职业教育经费,年终超收部分必须按比例安排职业教育,且全部用于基础能力建设。从2011年起,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人均1元的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积极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联办职业教育,行业、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经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10.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市内外行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独办、联办、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举办政府规划新建、扩建、改造的各类学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规划、土地供给、报建等环节和规费、基金、税收等费用减免方面,可享受市、县区(管理区)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人事、编制、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公办学校标准对其定岗定编,在编制内按规定的公开招聘专任教师的基础工资,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从现在每年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县区(管理区)每年应按不低于20万元安排,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表彰奖励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者和扶持民办学校特色项目建设。

11.落实民办、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法律地位,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教学业务、师资队伍、办学环境、安全体系建设等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奖惩。民办学校排污、环保、卫生、城管等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维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允许民办学校在其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之内,自主确定办学思路、办学机制和招生的对象、范围及方式。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应严格遵守《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各县区(管理区)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允许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其原身份,在民办学校工作年限可与公办学校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2.采取可行办法,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管理区行政辖区),县区政府(管理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实行民办学校办学准入制和退出机制,对申请办学的举办者及其举办学校的条件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要求进行审批。县区政府(管理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和取缔非法自行办学机构。

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3.理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机制。依法落实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依规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14.做好教师录用工作。各县区(管理区)每年按现有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的2%—3%补充新教师。各县区(管理区)要完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招录教师要严把质量关,严格考试考核,中学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小学教师以师范毕业生为主要对象。

15.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学习,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好教师培训基地,每个县区要办好一所合格的教师进修学校,保证所辖区域教师每五年接受不少于360个学时的学习。市、县区政府(管理区)要按教师工资总额1.5%的标准安排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费,并按照每培训一人200元的标准拨付培训学校培训费。学校要按5%的标准留足教师培训费。到2015年,50岁以下中学教师要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要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16、建立名教师选拔制度,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名师,市级选拔300名名教师、50名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县区(管理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拔计划。名教师和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式选聘,每三年评选一次。市级名教师和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证书,任期结束各种待遇自动取消,教师可以争取连选连任。市教科院应聘请教研水平高、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为特约教研员,引领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17.实施农村教师工作周转房建设工程。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农村(不含县城)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建设农村教师工作周转房。享受对象为在上述学校工作、在当地无私人住宅并且在学校无成套住房的在职教师。建设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套,兼顾双职工需求可以适当建设60—80平方米/套。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政府投入一部分,住房教师适当垫资(缴纳押金),以息抵租,垫资不得超过50%,产权归学校所有。教师工作周转房建设享受廉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各县区(管理区)根据实际制定周转房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五、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18.理顺校长管理体制,科学规范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完全中学、高中学校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省示范性高中学校校长的任免要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考核、培训、调配、任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9.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目标管理考核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就校长的选拔、考核、任用、权责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县区(管理区)要从2011年开始,用3年时间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目标管理、任期考核制度。校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

20.推进名校长选评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名校长评选工作,确定50名名校长,其校长绩效工资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任期结束,恢复原标准,但校长可以争取连选连任。

六、加强学习型社会建设

21.以电大为主体,大力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根据电大四级办学的布局,在各县区(管理区)建立和完善电大工作站。按照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的系统优势,创办以政府为主导、以市电大为主、以县级电大为辅的社区大学,保障教育经费,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保障需要。探索社区教育教学运行模式,提高全体市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2、要大力推进终身教育和非学历证书考试的发展,各单位都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各种非学历证书考试,提高学历水平、专业水平和自身素质。

七、落实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23.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决算中单独列项反应,教育经费支出的总额及所占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

24.本级应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投入、学生资助体系投入、新增政策性人员经费、项目建设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教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除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25.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教育集资支出部分,除省里规定可用于发民转公教师工资外,其余全部用于教育发展。新增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26.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2%征收。税务部门要足额征收入库,不得转为其他税种,每季度与教育部门交流征收入库情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财政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预算,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27.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按15%—20%比例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修建,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28.从2011年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29.有关部门对政策规定减免的涉及教育的税费,要减收免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教育,个人教育捐赠允许税前列支。

八、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30、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县区(管理区)要坚持议教制度,县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召开三次以上议教会议,解决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每年教师节都要对教师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31.积极创造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以外,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管。对学校的执法检查一般采取联合行动,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进行一次综合执法检查。同时,结合对教育乱收费的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检查中查处的各种违纪违规资金,除清退给被收取对象以外,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进一步优化我市教育发展环境。

32.优化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环境。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县区(管理区)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各级公安、司法、工商、卫生、文化、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将学校列入重点保护单位,公安部门要在中小学校设立警务室或联络点,加强校园周边的警力巡逻,及时侦破各类针对学校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要及时排查和清除危害学校的各种污染源和安全隐患。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等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和设施。依法取缔校园周边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学校门前道路要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九、强化教育督导在推进教育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3.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教育强市职责情况的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教育强市工作督查考核。建立教育强市建设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管理区)教育强市工作进展情况。

34.扎实开展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县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建设教育强县区(管理区)工作视导和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督促县区政府(管理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规政策和教育工作职责。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区(管理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

35、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教育职责,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管理区)、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