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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各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安全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市政府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区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学校安全调度会议;协调、沟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区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育领导兼任,科教文卫助理为常务副主任,辖区学校抽调一名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抽调1-2名教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每月对本辖区内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治措施;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模式,形成完整的管理办法。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公办托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各类安全教育,抓好学校监控和报警联网工作。
4.督促指导学校抓好学校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
5.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职能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6.加强学校内部保安人员和巡逻队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7.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查处结果的落实工作。
8.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
9.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市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标准》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市公安局职责
1.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和管理。定期到村级小学和托幼机构巡查校园周边的治安状况。
2.在学校、托幼机构周边地区设置报警点,对有条件的、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出资设立治安岗亭,严密防范和及时打击涉及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治安刑事犯罪活动。
3.安排巡警、交警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巡视学校周边治安,疏导交通,并指派协勤人员定点、定时执勤。加强巡逻民警和协勤人员的检查、疏导工作,各辖区派出所每月安排民警巡查一次学校安全。
4.派出所选派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作为辖区内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定期协助学校教师和保卫人员对校园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定期向学校通报校园周边治安情况,指导、监督学校抓好治安保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校园及周边暴力事件的发生。
6.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精神病患者、劳教释放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督促精神病人家属落实监管责任。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三)市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1.合理规划设置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
2.强化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期间良好的交通秩序。
3.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执勤和巡查制度。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随时打击不合格车辆和违章、违规接送师生行为。
5.定期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6.定期对接送学生、幼儿园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无事故。
(四)市公安消防大队职责
1.定期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校园火灾防控工作能力,有效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市卫生局职责
1.检查、指导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2.加强对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食堂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检查。
3.加强对全市学校校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保健医、保育员、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与指导。
4.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和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开展常见病、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5.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事故救治工作,设立校园事故救治绿色通道。
6.抓好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饮食卫生事故的调查,为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办园行为,取缔校园周边的小饭桌及违规饮食经营业户。
(六)市交通局职责
1.协同交警、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全面抓好校车的安全运营工作。
2.抓好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3.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在学校周末、月末及节假时增加营运车辆,保证学生所乘车辆不超员。
4.抓好直接管养道路沿线学校路段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配套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七)市药监局职责
1.抓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小卖部、食堂及学校周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3.抓好学校及周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依法组织开展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加强校园周边管理,整治学校周边各种违规经营摊点,清理校园周边乱堆、乱倒物品和垃圾行为,治理流动商贩,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整洁和道路通畅。
(九)市科技局职责
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非法经营的网吧、图书报刊店、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歌舞厅、游艺室等场所,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市工商局职责
1.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厅、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并对违法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查处,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2.加强对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监督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招生案件;依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3.配合公安部门抓好校园周边市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4.取缔未经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托幼机构。
(十一)市质监局职责
1.定期检查学校、托幼机构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
2.加强对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劣质学生用品的业户。
3.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营销、制造场所。
(十二)市安监局职责
1.督促并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
2.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协助市政府组织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三)各乡镇街区职责
1.各乡镇街区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主任由各乡镇街区分管领导担任,协调、沟通相关部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2.各乡镇街区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园)资质、教学质量、办(园)学条件、专业设备、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街区对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私立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4.建立非法办学(办园)监督举报制度,一经发现非法办学行为,及时联合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其进行清理查封。对已批准的安全工作不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新的安全管理标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教育、工商、公安部门配合进行关停。
5.建立镇村干部包村小、安全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定期对所包村小进行检查,抓好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6.抓好辖区内各类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安全建设和维护。
7.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审批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区提出申请,由各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8.选派干部对本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包保。
9.落实市政府关于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托幼机构安全稳定,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到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动态管理,建立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准确掌握安全工作情况,保持信息通畅,便于工作决策。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将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纳入各管理职能部门领导业绩考核中,并单列分值纳入考核总评。
(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做到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做到抓住要害、达到标准,保证集中整治行动收到实效。
(四)分级负责,联合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工作,实行联合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属地政府、消防、卫生、教育、交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民办教育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根据《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逐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相关手续,报教育局备案。民办幼儿园由属地政府、公安、卫生、教育、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据《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负责联合审批。依据属地管理的职责,各乡镇街区负责域内非法办学(办园)行为的监控工作,发现非法办学(办园)行为,及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五)抓好督查,强化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意见集中、问题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责任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