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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质量升级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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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质量升级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残障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1.残障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需要特殊的关爱和支持。及早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训练以及身心缺陷的康复治疗,培养其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不仅有利于提高残障人的生存质量和家庭幸福,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特别扶持,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好,推动我市特殊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2.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市“十二五”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覆盖、高标准普及特殊教育,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两头延伸,加快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以轻度残障随班就读、中重度残障集中教育为途径,加大投入,实施免费十五年特殊教育,努力构建具有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

3.“十二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适龄三类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基本普及残障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残障学生接受高中段教育需求。全面完成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并建设完成,85%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省标准化学校标准,残障儿童随班就读的学校建成较完善的支持保障体系,形成“市负责聋哑教育、县(市、区)负责启智教育”的全市特殊教育体系。

二、统筹协调,不断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系和布局网络

4.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按照省规定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要求,全市聋哑教育由市政府负责,培智教育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办好特殊教育学校。

5.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调整。全市聋哑教育近年先设3所聋哑学校,在条件成熟时调整为1所。调整现路桥聋哑学校管理体制,将其作为全市聋哑教育中心,更名为市聋哑学校,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近期主要承担三区聋哑儿童少年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以及全市聋哑人的高中段教育。临海、温岭两市聋哑学校近期要继续办好聋哑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各县(市、区)各设立1所培智学校,分别承担区域内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少年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现已办有2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方要统筹教育资源,逐步调整到1所,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市聋哑学校和各县(市、区)的培智学校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15年前,办成集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于一体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6.加强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工作。各地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依托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就近随班,适度集中”的原则,为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各种方便与支持。各县(市、区)原则上每一个乡镇(街道)确定1所学校为接受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并按相关要求建立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配齐相应的师资。其他实施随班就读的学校应配备专用辅导室,为残障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医务、教研、科研人员、心理、特教学校专业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专家指导组,负责残障学生的筛查、认定、教育康复和教学研究。要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管理和服务,有效防止中轻度残障儿童少年的隐性失学。

7.认真做好残障儿童少年的残疾鉴定和随班就读专家认定工作。各级残联要加强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的残疾证的发放工作。对患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障碍、肢体残障、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动症、自闭症、脑瘫等又不符合申领残疾证的残障儿童少年在入学后,在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经过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其残障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由县级随班就读专家组审核,学校根据鉴定情况,符合条件的作为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安置。

8.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市现有的11所特殊教育学校要在2015年前通过迁建、扩建等途径,全部达到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并按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配齐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建好培智学校教学资源中心,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学校,建好符合省定配置标准的资源教室。

9.加快发展残障儿童的学前三年教育。在全面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残障儿童的学前三年教育。各特殊教育学校通过设立附设特教幼儿园的方式,开展学前三年的幼儿教育。要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残障儿童的学前教育,在享受民办学校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各地要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残障学前教育机构给予更多的经费扶持和政策倾斜。各地在举办残障儿童学前三年教育时要与卫生、残联等部门联合,将学前教育与残障幼儿早期康复治疗结合起来,要开展0至3岁残障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有效改善残障儿童的生存质量。

10.大力发展聋哑和弱智残障青少年的高中教育。市聋哑学校和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发展高中段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轻度残障初中毕业生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歧视,并为残障青少年的就学提供条件和支持。要重点发展残障青少年的中等职业教育,广泛开展残障青少年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放宽招生条件,扩大招生规模。

11.积极鼓励残障青少年通过多种形式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在校残障学生积极报考高等院校,并提供各种支持与服务。要大力鼓励和支持残障人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高残障人的整体素质和生存能力。各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要为残障人报考和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考前辅导和在学指导,以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学业。

三、规范管理,切实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

12.进一步推进残障学生入学管理。残联、民政等部门每年要定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残障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幼儿园和小学要以学区为单位做好生源的动员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残障程度和家长要求,统筹安排相应学校接收其入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

13.进一步规范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切实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化水平。以规范化学校建设为载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落实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规范课程开设,规范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坚持以育人、培智为目标,着眼学生素质能力培养和身体康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4.着力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要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有针对性、个别化的教育教学活动,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障学生都能够通过差异性教育得到和谐发展。要大力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广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重师生互动,使课堂教学更具可视性、活动性和实践性。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和身体特点,采取学生乐于接受的方法和途径,注重学生的兴趣特长培养,让学生乐于学习、学有所用。

15.进一步突出对残障学生的基本道德、基础文化和基本能力的教育与培养。要重视培养残障学生乐观面对人生、主动融入社会意识和自尊、自立、自强精神;要注重残障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强化残障学生基本生存能力和基本生活能力培养,提高其生存质量,培养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和劳动、就业的能力;要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要加强残障学生基础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16.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2015年前,建成全市特殊教育信息网,初步建成全市聋哑教育资源中心和启智教育资源中心。各特殊教育学校都要建成校园网,建有满足需要的学生微机室、电子图书室和教师电子备课室。计算机生机比达到普通学校的平均水平,每个教室都配有多媒体,实现互联网进教室。积极推广和应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利用省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资源中心的资源,促进优质特殊教育的资源共享。加强教师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适合残障学生特点的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障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整合与应用,着力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

17.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市级和各县(市、区)教研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推动特殊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教学大比武等创优评优活动。依托市聋哑学校建立全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立全市特殊教育学科教研大组,加强学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别要加强对随班就读的研究与指导,有效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主动推动和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课题研究,在立项和指导上给予更多的扶持。

四、强化培训,促进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18.配足配强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各地各学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配备标准,配足配强教师、康复指导师和相关生活管理人员。对实施中轻度残障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连续三年残障学生在8人以上的,可增编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并建立以资源教师为核心的随班就读补救教师团队。各县(市、区)也应配备1—2名的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教师,负责做好本区域随班就读的业务指导和研究工作。

19.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学院要做大做强特殊教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引进力度,要积极向国内著名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和康复专业招聘优秀毕业生,优化我市特殊教育师资结构,提高师资的整体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继续教育除师德和通识培训外,专业培训实行“市级负责,集中培训”制度,依托市直高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对各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校的在职教师进行轮训。要特别重视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学校师资的培养,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各地要将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学校的师资的培养培训纳入当地师资培养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20.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不断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切实落实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教育补贴,在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师一并享受;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各地要在名优教师评选、教师职务聘任等方面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倾斜,市级教学大比武、优质课评比等活动,特殊教育学校单列。

五、完善机制,进一步强化特殊教育的保障力度

21.切实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专门资金,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和设备添置,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要加大财政的保障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在经费安排上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的比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聋哑学校的设备添置、三区及开发区特教学校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学校的资源教室建设补助以及全市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特殊教育的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进一步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从2012年开始,各地应按《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开的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继续对特殊教育给予资助,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等活动。

22.实施残障学生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教育的十五年教育全免费制度。从2012年开始,对已申领残疾证且在我市高中学校就读的残障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幼儿免收保育费,所需经费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各地政府同时要对属于低保家庭的残障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订。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障学生、贫困残障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大专及以上文凭的残障人给予不少于所交学费的资金资助。

23.切实保障特殊学校的办学经费。在正常教育经费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达到普通学校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以上,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段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达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以上,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24.加强部门分工协作、深化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与进步。教育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的统筹和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入学情况;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发展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考核,加强对各地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卫生部门要建立0至6周岁残障儿童早期筛查网络体系,建立残障儿童随报制度,指导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不断促进残障儿童康复治疗工作水平的提高;残联部门要做好已申领残疾证的0至6周岁儿童汇总和信息管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资金的预算编报和使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开展残障儿童早期康复工作,资助残障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民政部门要做好收养残障孤儿、救助家庭经济困难残障学生工作。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编制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做好发展特殊教育的相关工作。各部门都要以人为本,主动负责,积极工作,营造浓厚的发展特殊教育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与特殊教育质量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