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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学宗旨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读训并重,文体齐进,为国家和社会选拔、培养、输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与文化素养的体育后备人才和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人才,不断提高我县竞技体育水平。
二、办学模式
竞技体育运动中学(以下简称体校)挂靠第二中学,实行一所学校两块牌子,即“第二中学、竞技体育运动中学”,以实现体育、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体校每年按计划招生,办学规模每年级40人,设初一、初二、初三三个年级三个班,训练科目初步拟设田径、举重、武术、散打、射击、游泳等项目。
三、组织与管理
竞技体育运动中学由县体育运动中心、教育局共同领导和管理。第二中学负责德育教育、文化教学、日常管理、食宿和班主任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备一名副校长,负责体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县体育运动中心配备一名副校长,负责教练员聘用、管理和运动员选材、训练、输送等工作。体校教练员在带领运动员正常训练的同时,要协调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四、招生与教学
(一)招生与学籍管理
体校按学年度面向全县普通中小学招生,执行本县初中学制。招生工作由县教育局和体育运动中心共同负责,由体校组织实施。体校招生录取工作要和中学招生工作同步进行,并按义务教育规定按时收取学生缴纳的相关学习用。教育行政部门要作好体校招生的协调工作,各中小学要为体校招生提供方便,积极向体校输送体育特长生。对于体育特殊人才,体校可随时选调。凡被体校录取的学生,各中小学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适宜继续训练的学生,体校应及时调整到第二中学普通班学习。
体校按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管理制度。体校在校生实行双学籍管理,进入体校学习的学生,必须将学籍转入体校,并由县第二中学负责管理,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体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成绩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颁发相应的成绩证书。运动员升高中根据个人志愿挑选学校。
(二)制度建设
体校要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各类人员定期责任目标和具体任务,建立学生思想道德、文化成绩、运动成绩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跟踪测试档案;在校生均予以注册,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结果进行分类,与训练补助挂钩,促进基础训练、专项训练与全面发展紧密结合。
(三)思想品质和文化教育
体校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少年儿童品德形成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体校工作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教学训练主要采取“三集中”(食宿、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方式,必须达到训练场地、训练时间、参训学生、教练员、文化学习五固定。体校制定的文化课教学和体育训练实施计划必须报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审定。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
(四)体育训练、竞赛
坚持“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根据学生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县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原输送学校参加县级中学体育竞赛。参加上级体育系统比赛时,以体育运动中心名义报名;参加上级教育系统比赛时,以代表队或第二中学代表队名义报名。当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时,由县体育、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五)教师、教练员选聘
县体校教师、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凡被体校聘任为教练员的学校体育教师,享受体育运动中心教练员同等待遇。聘任的教师、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国家的体育事业、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对完成规定训练、输送任务,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考核完不成任务者,予以解聘。体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
五、保障和奖惩
体校学生管理及文化课教学所需管理人员和教师,纳入全县教育编制。训练场地及基础设施由县第二中学负责提供;必要的训练器材由县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解决。体校必须保证必需的办学经,体校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练生活补助和器材每年不低于10万元,由县财政单独列支。
参赛经。本着“谁组队、谁保障”的原则,参加教育系统的比赛时,由县教育局承担集训、参赛以及奖励等相关用;参加体育系统比赛时,由县体育运动中心承担集训、参赛以及奖励等相关用。
县教育局根据体校每年向上级体校的输送情况及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成绩,制定相应的标准,对被体校聘任为教练员的体育老师在学校年度目标考核、晋级等方面给予加分奖励,其输送证明和成绩证明由上级体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奖励标准由县教育局和体育运动中心制定。体育运动中心的教练员的奖罚办法由县体育中心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