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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及标准
(一)免除学杂费的范围。从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已免除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全部免除我市五城区,高新区以及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年秋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教计〔〕49号)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经费保障
除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给我市的奖励资金外,我市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办法为:市直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五城区及高新区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负担。
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二)狠抓落实,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和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保证责任落实、资金到位。要继续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加强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规范、有效使用资金。
要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杂费直接向学生免除,不得先收后退,年秋季开学前已经预收的学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年秋季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成价费〔〕177号)规定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防疫费用应由学生承担的部分由防疫部门直接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各级政府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和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
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要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