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教学体制改进工作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调整教育结构,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教育体制改革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办学规模,发展教育产业,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一基一高三中心”即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快速发展,构建符合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教育新体制,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乡村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完善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学校危房得到及时修缮。从严掌握新进教师关,坚持少进多出,逐步地把教师总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要求内。
第四条对我市企业中小学剥离。由政府接管。市教育、财政、经贸部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协商制订具体剥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按照“相对集中、扩大规模、合理布局、改善条件”原则。合理调整我市城区基础教育学校网点布局。
第六条农村网点调整。依照有关规定。具体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积极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现全市普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跨区域招生。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注重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九条高专要以创建本科院校为目标。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发展教育产业。大力拓宽办学渠道,面向市场和社会开办专业。实行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加强与名牌高校合作,搞好“北大”远程教育基地。
第十条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采取公办、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均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教育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学籍。对办学困难、效益低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进行“国有民办”改制试验。
第十二条加强对民办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规定规范审批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规模、结构、专业、效益相统一”原则。做到市属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管理学校。打破条块分割,优化教育资源,挖掘教育潜力,加快合并办学步伐,千方百计扩大办学规模。具体合并办学方案由市有关部门联合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区)政府要重点建设好一所能够成为示范性职业高中的学校。推行“初中后分流”对农村初中局部学生进行初三分流。一方面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培养实用人才。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要求。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优先用于教育事业,乡财政收入主要局部用于教育。教师工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十六条加强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镇)征、县(区)管、乡(镇)用”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十七条在政策范围内。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学校基本建设资金。鼓励企业、个人赞助办学。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和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办学。学校教学用地可由各级政府无偿提供,学校基础建设各种配套费在政府职权范围内可给予减免,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