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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东兴镇低生育水平的继续稳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较好地完成市下达的出生政策符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进一步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责任制度
1、各村(居)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镇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逐项抓好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村主要负责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第一责任人。
2、各企事业单位应与本单位条线、专线人员签订责任状,严格督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3、对辖区内的生育对象,应抓好孕情跟踪,落实包保责任,及时核查核实孕情信息及相关手续。
4、对流出、流进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信息应抓好跟踪和处理。
二、宣传教育
1、稳定低生育水平,应积极提倡全民参与,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育龄群众对稳定低生育水平重要性的认识。
2、镇、村人口学校适时开班,分类培训,并采用科普资料,试题考试等形式,提高避孕节育知识的普及率。
3、在村主要路段、人口集聚区、文化广场书写计生永久性宣传标语。营造舆论氛围。
三、信息管理
1、抓好新婚育龄妇女的孕情管理,实行跟踪服务,及时核准核实并上报新婚及孕情信息,加强源头信息质量监督,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建立健全网络台账,与妇保所、辖区医院妇产科、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传输汇总、实行资源共享,着力提高综合分析和科学决策水平。
3、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和中心户长作用,抓好第一手信息的采集,建立基础台账,校准核实后,适时进机,列入重点管理服务对象。
四、责任追究
1、各村(居)对符合政策的已孕妇女应认真抓好孕情服务,核对相关资料信息,特别是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照顾再生育证的信息。
2、对不符合政策条件而妊娠的对象,各村、各单位要及时上门动员处理,造成后果未完成办事处下达稳定低生育水平指标的予以严格追究,并实行“一票否决”。
以上意见,希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