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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检监察工作实施意见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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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检监察工作实施意见3篇

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我区纪委委员作用,推动党内民主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区纪委委员在全区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推进全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二、活动方式

1.调研提案。每年由区纪委组织纪委委员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在区纪委全会召开或闭会期间,纪委委员可以采用议案、建议、意见三种形式向区纪委反映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及党内民主建设等方面情况。区纪委委员联络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办公室)负责定期进行整理,及时反映给区纪委常委会。

2.巡察巡视。由区纪委协调组织纪委委员开展专项巡察巡视活动。巡察巡视活动包括区纪委全会确定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区纪委委员巡察巡视时,可以向被巡察巡视单位提出书面询问。对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针对同一问题提出书面质询。

3.测评评议。区纪委委员对纪委常委会工作及派驻、派出机构和其他基层单位完成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测评,对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评议。

三、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区纪委成立纪委委员活动联络小组,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区纪委委员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和年度活动方案的制定,并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委员活动顺利开展。

2.重视意见和建议转化。区纪委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并付诸实施;对反映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抓好纠正处理。

3.支持履行职责。区纪委委员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纪委委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责任,主动接受、认真配合区纪委委员开展专项检查和巡察巡视工作,听取相关意见,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4.提高自身素质。区纪委委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局意识、表率意识和监督意识,结合工作岗位充分履行委员职责。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加强纪检监察理论和工作研究,不断提高自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工作水平。

第二篇

各镇党委,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织,市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省纪委《关于推行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党代表常任制工作实际,现就全市加强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发挥镇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监督作用,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构建“乐居”提供有力保证。

二、监督主体

镇党代表是开展监督工作的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未担任公职的镇党代表的监督作用。

三、监督对象

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村(社区)党组织及

其成员。

四、监督内容

加强对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纪委行使权力的监督,尤其要突出对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处理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4、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执行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

7、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

8、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9、其他需要列入监督的有关情况。

五、监督方式

在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镇党代表依据党章等党内有关规定享有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职责。在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党代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1、列席重要会议。镇党代表有权了解和参与镇党委的重要党务活动。镇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须邀请镇党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参加,接受镇党代表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2、提出建议。镇党代表有权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镇党委、纪委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书面建议。

3、巡视。参照《市党代表巡视制度(试行)》规定,由镇党委、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镇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4、询问和质询。镇党代表有权就特定问题向有关监督对象进行询问和质询。

5、民主测评和评议。在组织安排下,可参加对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和评议,如实向组织反映有关情况。

6、参与信访接待。参照《关于实施“两代表一委员”接待群众工作的方案》规定,各镇每月定期组织部分镇党代表在代表选区的街道、村(社区)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党员群众的来访,收集民声民意,受理、答复、督促办理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

7、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受镇党委、纪委的委派,镇党代表有权就特定问题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8、提出罢免要求或撤换建议。镇党代表发现监督对象存在突出问题的,有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提出罢免要求或撤换建议。

六、监督保障

加强镇党代表监督工作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各镇要充分认识镇党代表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党委要把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列入惩防体系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将基层党内民主监督工作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镇党内民主监督领导小组,下设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纪委,以下简称镇党监办),具体负责全镇党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安排、牵头协调和督查指导等,保证镇党代表监督工作顺利实施。

2、强化问题办理。对镇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统一由镇党监办建立台帐,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相关责任单位对交办事项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事项,要向党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镇党监办对各交办事项要实行限时办结、跟踪督查、办结销号制,并及时向党代表反馈处理结果,确保党代表提出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3、注重能力建设。镇党代表平时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水平;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正确行使权利;要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准确反映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记录开展监督情况;要定期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向所在选区党员和群众报告,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评议。镇党委要加强对镇党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对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履职能力强的党代表,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篇

各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汾湖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督促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为重点,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察,发现和查纠问题,促进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实现投资结构优化、工程优质高效、干部清廉的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纪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工程建设程序告知办法》、《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管理办法》、《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及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有法有纪可依、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

二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存在问题,要分清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是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运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康有序推进。

四是质量和效益并重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既要重视工程质量,又要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监察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包括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全部或部分投资限额以上的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的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

(四)采用各类融资模式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

四、监察重点

对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突出对上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建设程序、质量工期监管、投资控制是否到位、有效等监督。具体为:

(一)建设程序

1、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评审、项目立项、重大项目公示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情况。

2、项目的报建审批。项目报建审批程序各环节的履行情况。

3、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履行招投标和材料物资的采购情况。

4、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

(二)工程质量工期

各职能部门及所属质监(检测)机构建立质量监管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完善质量监管制度的情况,对从业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建设业主加强工程管理按期按质完工和安全文明施工。

(三)投资监管

1、项目预算的监管。督促相关评审人员科学合理评审项目。

2、项目资金的监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3、项目决算和审计的监督。工程变更、决算和审计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监察形式

主要采取日常监察、组织评审、联席会议制、受理投诉等形式开展监察,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作出处理。

日常监察:采取抽查、巡查、暗访、联合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参建单位对项目管理及相关质量、工期控制情况进行监察。

专项检查:适时聘请专家和审计机构对相关工程建设重点部位的质量和工程绩效进行评审。

联席会议制:会办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变更、非常规招标等重大事件。

受理投诉: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及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六、责任追究

1、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2)强令或授意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

(3)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6)发生火灾、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5)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7)其他违反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3、施工企业及建设中介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咨询评估、施工、审计等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领导和各单位不得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和经评审确定后的建设方案。对违反规定的,由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5、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完善机制,强化监管。一是建立工程监察例会制度。听取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通报日常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监管中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完善工程监管体系;三是进一步规范建设中介机构的行为。督促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记录、公示中介机构及个人的不良行为,将考核结果与承接业务、退出市场直接挂钩。

2、明确规定,严肃纪律。如在监察中发现问题并反馈到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切实抓好整改,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凡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纪检监察工作弄虚作假、干涉阻挠,或指出存在问题后整改落实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市各新闻媒体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检举、投诉和控告,努力形成全员参与、合力打造优质工程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