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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的紧急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重污染小企业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县当前正处于环境污染高峰期和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期,违法排污、违规建设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废旧塑料加工、小炼油、小制革、小化工、小酸油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业屡禁不止。对此,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建议、提案增多,环境信访、投诉增多,领导批示多,媒体关注多。面对复杂的环境形势,个别乡镇和部门对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执法不严、监管粗放的问题尚未从总体上、根本上解决,这些都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环保执法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是改变粗放型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确保违法排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环境问题亲自抓、亲自管,要定期排查环境隐患,对小炼油、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二)强化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要建立由县环保、发改、公安、工商、国土、规划、住建、安监、供电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组织协调、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县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环保部门移交的涉及环境的刑事案件,并会同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妨碍环保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供电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环保部门开展环保执法行动,对未取得环保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供电,对已经供电的,接到环保部门告知属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后,要依法停止供电。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一)突出执法重点。各乡镇(街道办)要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打击重污染小企业、饮用水源保护、重要信访问题调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重点工作,按照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要求,重点查处辖区内长期存放污水的各类渗坑、渗井和沟渠,拆除取缔辖区内小炼油、小制革、小酸油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对小塑料加工企业进行关停整改,一律入园生产经营。县环保部门重点查处治污设施运转不正常、处理工艺落后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查处未执行“三同时”措施,致使污染物随意排放;查处擅自拆除或闲置治污设施,恶意排污行为;查处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或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的行为;查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等。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打破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状,以铁的手腕,对环境违法问题实行“零容忍”,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在“三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凡超标排污的一律停产整改,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凡是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排污的一律取缔关闭,绝不姑息;凡恶意排污的,一律严厉打击,该关的关,该停的停,顶格处罚。对拒不执行政处罚的,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据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加大个案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实施处罚。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影响敏感区域环境质量,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对连续两次被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在实施处罚的同时,提请县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实施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县政府作出关停决定。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基层一线执法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要明确到主管副职和人员,逐级向村级延伸,实现环境执法全覆盖,环境监管无“盲点”。全面实施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制度,做到“一企一人”。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和末位淘汰。
(二)严格环境执法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县政府把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实行季度调度、半年小结、年度考核。对减排项目没有完成或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低(特别是媒体曝光和上级批办的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开曝光,实施“一票否决”,年终考核时取消单位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办)辖区内重污染小企业被主流媒体曝光或被上级列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因重点减排项目没有完成或重污染小企业大面积反弹给“双三十”减排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实行约谈警示,直至免职。对县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