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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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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生态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县相关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县域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内容

1、围绕“三个”重点环节抓好环境整治,即对“水、气、泥”三个重点环节的严管严控,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2、围绕“三个”热点区域抓好区域整治,即对齐贤阳嘉龙、钱清岭湖、滨海旺角三个热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化解环保信访老大难问题。

3、围绕“三个”焦点行业抓好行业整治,即对电镀、制革、合成革等三个焦点行业的规范治理,保障群众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1、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今年全县40个水质监测考核断面一半以上实现功能区达标,水质达标率比上年提升7.5%。

2、空气质量有所提升。柯桥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90%以上。

3、年底前,探索出台工业企业污泥集中收集、集中处置实施办法。

4、8月底前,完成齐贤镇阳嘉龙、钱清镇岭湖、滨海工业区旺角等三个重点区域整治,实现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5、10月底前,完成电镀、制革、合成革等三个焦点行业污染治理。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水环境综合整治

1、严格达标进管,严打超标排放行为。督促全县所有污水纳管工业企业进一步加快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处理效率,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按时达标排放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整治。

2、严格总量控制,严处超量排放行为。督促全县所有污水纳管工业企业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核定容量排放污水;督促全县所有污水纳管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整治、关停;加快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电磁阀)二期项目建设,确保六月底前完成所有印染企业及电镀、造纸、制革、化工行业电磁阀安装运行,实现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

3、严格畜禽(水产)养殖治理。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向水体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严禁在水产禁养区养殖河蚌、网箱,确保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二)深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热电企业废气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对全县拟保留的各热电企业,要在2013年度完成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及低氮燃烧、SNCR脱硝设施建设,并通过168小时验收;按要求完善CEMS仪表,建立健全DCS系统,(DCS系统相关数据和历史曲线至少保存1年),综合脱硫率、脱硝率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其中2012年底前全县完成35台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全县电力(热电)企业必须完成烟气旁路的拆除工作。

2、鼓励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天然气管网已覆盖的柯桥开发委、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齐贤镇、安昌镇等工业企业分步实施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蒸汽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替代改造任务。其中2012年底完成应改造数的30%以上。

3、深化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印染企业要加强定型机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切实做好运行维护的台帐记录,妥善收集处置回收的废油。要积极采用新型高效净化设备,加快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升废气治理效果,确保废气收集率、油烟去除率、粉尘总颗粒物去除率达到规定要求。加强对定型废气治理装置运行的执法监管,确保治理装置稳定运行。

(三)推进工业污泥综合整治

1、落实台账制度,规范污泥申报。污泥产生企业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每月汇总并上报所在镇(街)、开发区,每季度汇总上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对属危险废物的污泥,企业应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

2、落实收贮场地,规范污泥收集。各污泥产生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对污泥的收集和管理,设立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的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有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贮存场所或设施应设立相应的标志标识。

3、落实配套设施,规范污泥处理。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必须配套与污泥产生量相适应的污泥干化设施(污泥干化池、压滤机、离心脱水机等)并正常运行;建设的污泥脱水设施,应至少满足一天污泥产生量的脱水需要;污泥脱水效果应满足后续处置的技术要求。印染企业自行消化处置污泥的,必须做到污泥不出厂。

对不规范处置工业污泥的,按高限处罚;工业污泥去向不明的,视非法倾倒处理。

(四)开展重点区域环境整治

齐贤镇阳嘉龙区域在5月底前完成整治,钱清镇岭湖工业小区、滨海工业区旺角区域在8月底前完成整治。通过集中整治,使上述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五)开展三个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0月底前,完成全县电镀、制革、合成革行业整治。其中对无环保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停或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使这些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开展其它涉重企业综合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实施升级改造;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关闭并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高度重视。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形成县镇联动、部门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管。各镇街、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强化网格化环境管理,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环保严管严控,对擅自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偷排、漏排超标污染物的企业,依法处罚并停产治理。严格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确保重点工业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加大宣传。县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公布我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对进度缓慢的企业要及时曝光,形成环境综合整治强大合力,确保圆满完成我县环境综合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