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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投资方向,鼓励投资者在汾湖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全面提升开发区产业竞争实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政策导向
汾湖经济开发区鼓励发展符合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的机械装备制造业(含机械制造、汽车零配件、高档五金件)、生物制药、生物科技、食品加工和IC(半导体集成电路及相关技术)、IT制造及相关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软件外包、金融外包等服务外包和现代服务业。
二、产业区域划分
(一)凡符合本意见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可优先、有序、集中安排在以临沪大道为轴心的工业园内。工业园内50亩以下用地规模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其他项目原则上安排在相关工业配套区内;
(二)软件外包、金融外包等服务外包产业原则上安排在汾湖大道以东的服务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汾杨路以西、临沪大道以北的区域内;物流业可根据产业规划安排在相关物流园区内。
三、投资强度
企业的投资强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工业园区内,外资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5万美元/亩;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50万元/亩,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亩;
(二)在工业配套区内,外资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亩;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50万元/亩,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
(三)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以比照工业项目执行。
为了鼓励、培育和发展生物科技、生物制药、食品加工业、IC产业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对其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四、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配套的优惠
1、对于分别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项目,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基础设施配套优惠,具体方案另定。
(1)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超过25万美元/亩(指注册资本,下同)的外资信息技术制造业、机械装备制造业;或投资总额(指实物形成的固定资产,下同)超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不低于80万元/亩的内资项目;
(2)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食品加工业,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超过30万美元/亩的外资信息技术制造业、机械装备制造业;或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内资项目;
(3)属IC产业、生物制药和生物科技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超过40万美元/亩的外资项目,投资额超2亿元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亩的内资项目。
2、服务业项目的优惠可比照执行;
3、特殊项目的优惠措施可视实际情况由区招商部门报区管委会讨论决定。
(二)税收优惠
1、对符合本意见的新设工业企业,从企业营业年度起,三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所缴纳的国、地两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该年及其后一年该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再发展;任一会计年度所缴纳国、地两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该年及其后两年该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再发展。
2、对于新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业除外),从发生税收年度起,三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再发展。
3、新设立的研发型、孵化器型的高新产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国、地两税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再发展。
五、附则
(一)汾湖经济开发区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之处,以本意见内容为准。
(二)本意见的解释权属于开发区管委会。
(三)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