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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乡镇债务居高不下,不仅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也损害了干群关系,为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形象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化解乡镇债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遏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方针,采取回收债权,剥离主体,盘活资产,增收节支,争取政策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乡镇债务,并做到“三个结合”,即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乡镇负担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地方和上级扶持相结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按照“扼制、核清、分类、化解”的总体要求,核清乡镇债务底数,合理划分类别,积极化解。各乡镇按本乡镇债务的总额要化解不低于10%。到2010年争取化解为零,同时严格控制新债发生,实行债务“封顶”。
四、开展债务核查,摸清债权债务底数
1、全面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界定。要组织力量对乡镇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定,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界定”,摸清“底数”,要做到五个分清:一是分清有效债权还是无效债权。二是分清是主体责任债务还是连带责任债务。三是分清是有能力偿还债务还是无能力偿还债务。四是分清是个人债务还是单位债务。五是分清是政策性债务还是非政策性债务。
2、对实有债权债务要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对虚假债权债务要坚决删除,对经债权债务人重新确认的实有债权债务要认真分析债务成因,分类登记造册,并建立数据库,逐级上报备案。
五、多种方式并举,分期分批化解乡镇债务
1、加大清理往来的力度。大力组织清理往来特别是回收有效债权,必要时可以走司法程序。属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对有能力缴税而未缴税的纳税人要继续依法征缴,对财政供养单位职工欠款的,要从工资中扣回,调离原乡镇的,由市财政局统一扣缴;对单位之间形成的三角债,跨乡的由市级组织清理。经债权债务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采取债权债务抵消的办法。对“走死逃亡”的无效债权要按照有关程序作为帐务核销。
2、妥善处理民间高息借款。由当地政府组织清理核实民间高息借款。实行本息分离,不准将利息转本金,按同期同档利率调减原来约定的利率,经乡镇财政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金额较大的可用过去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抵冲本金。可以在和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按照“高息让抵息,有息让无息”的原则,采取降息还本停息还本、免息还本的办法,优先考虑欠个人债务的协议还款。
3、剥离企业关联债务。乡镇政府兴办的企业或以乡镇政府名义担保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将相应债权债务全部化转给企业,由企业全部承担;企业已合并专制的,由接受企业负责承担;企业已经关停或破损严重的要依法按有关程序进行破产清偿。要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的改组体制,积极搞好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增强乡镇企业活动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4、做好债权债务的划转。因行政区划变更的,原乡镇的债权债务由所设的乡镇承担;乡镇政府中实行人、财、物上划的部分,相应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也要上划。
5、盘活乡镇资产。要防止乡镇资产流失,对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乡镇资产要立即收回。对乡镇所属的企业、基地、机构调整倒出来的闭置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要实行乡镇所有,市里统管的办法,统一评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6、大力促进乡镇财政收入的增长.。要把化解乡镇债务的根本出路放在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上。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搞好财源建设。有条件的中心城镇可以尝试城镇资本经营。新增加的财政财力的50%以上要用于消化债务。
六、实行债务“封顶”,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的举债
严格实行“十不准”。一是不准乡镇再发生新的债务。如却需举债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并有财力保障;二是不准乡镇政府再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三是不准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搞产业结构调整,涉及到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自愿的原则;四是不准超越财力兴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乡镇基本建设支出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有财力保障,并经市政府同意;五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六是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弹性支出;七是不准乡镇政府在没有税源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虚增财政收入;八是不准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却需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九是不准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在核定县乡财政体制时,不留硬缺口;十是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增加乡镇和农民负担的评比和晋档达标活动。
七、完善配套措施,为债务化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日常办事机构。乡镇政府要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化解乡镇债务的工作纳入各级干部业绩考核指标,并实行债务责任追究制度,“谁举债,谁负责”,同时要认真解决“新官不理旧帐”的问题。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相应措施,支持乡镇做好债务的化解工作。
2、确保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实行县乡经费支出基本标准统一,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足额到位,保障乡镇维持政权运转的基本支出。确保乡镇今后增收用于消化债务。
3、控制乡镇供养人口的增长。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大乡镇机构改革的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财政供养人口,减轻乡镇财政负担。
4、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投入到乡镇的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和处理,对因承担公共财政或国家政策变化而形成的债务,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倾斜。各金融机构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乡镇的不良贷款积极给予豁免或停息挂帐;各级法院在处理乡镇债务纠纷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封缴乡镇国库资金。
5、实行化解债务奖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制定回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奖励政策。上级财政将对因建设医疗卫生、农村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而形成的债务按化解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6、强化监督和纪律约束。要加强对乡镇预算约束和执行监督,实行公开透明理财。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化解债务专向检查,对乡镇领导要执行离任审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挪用公款、损公肥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化解债务工作不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乡镇党政“一把手”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八、时间步骤
1、宣传发动。(8月1日------8月15日)主要是开好各种会议,使广大干部群众明确化解乡镇不良债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2、债务核实。(8月16日――9月20日)对乡镇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清债务额度构成、类别、来源、用途。搞好原始票据与帐薄的核对,对银行、信用社贷款、抬款及欠款都要逐笔核对清楚,作到帐薄相符,帐帐相符。然后发放往来清单,债权债务人办理认帐手续。
3、制定化解方案。(9月21日――9月30)在资产资源核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的化解不良债务工作方案,按方案具体要求逐步化解乡镇债务。
4、化解债务。(10月1日――12月20日)主要是通过以资产抵债、清收欠款还债、农户拉拽销债、转换企业机制卸债、调整帐务减债、核销呆帐、挂帐减债等方法化解乡镇不良债务。
5、检查验收。(12月21日――12月30日)化解乡镇不良债务结束后,市化债专项推进组要组织人员逐乡进行检查验收,对出现问题的,要集中研究解决,对弄虚作假,借机贪占或给乡镇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要认真填制债权债务卡,并归档立卷,对债权债务登记造册,输入数据库,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