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新开工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新开工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新开工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新开工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建设秩序,优化投资结构,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县新开工项目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审批制度

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手续。全县的项目审批,由县发改委和经贸委根据国家、省划分的权限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核。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项目,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限制新上生产工艺落后、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禁止新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国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项目。

三、严格项目审核程序

(一)项目备案程序

凡属备案审核范围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向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或经贸委)申请备案(其中:化工项目需向市(含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通过备案的项目,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分别到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项目核准程序

凡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1、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申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2、具备上述材料后,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文件;

3、凭项目核准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项目审批程序

凡需进行审批的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1、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2、凭立项批文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规划部门申领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环保部门申领环评批复;

3、向发改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书报发改委审批;

5、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完善项目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新开工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监督和协助完成各项目审核工作。会同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将办理的项目审核、供地审批、环保审批等批复文件相互抄送,并抄送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按月汇总表、统计部门新开工项目统计表要抄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方面档案管理,并将各类审批的最后批复文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五、努力增加有效投资

在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同时,要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两高两低”产业倾斜,努力增加有效投资。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证法》,强化服务意识,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保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审核手续。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促进早日开工、早日竣工、早日投产、早日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