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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委)、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城乡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劳动力支撑,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乐业增收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镇城乡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推出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部门出资,单位核定的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安全保卫、车辆看管、教育、体育、文化、保健、托老、托幼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由本镇政府及辖区内部门单位推出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超龄人员。
(二)由本镇出资外包的相关工程,投标单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在镇备案的单位,给予奖励,按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三)对于本镇外包且与公益性岗位密切相关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本镇惠农劳务合作服务社有优先承包权。
(四)补贴申报材料
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报镇劳保中心:
1、《黄家埠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黄家埠镇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
3、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保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属城镇低保家庭劳动力的还需提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因病至贫家庭劳动力的还需提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力与患者不在同一户口薄中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所在居委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属被征地人员的还需提供所在村所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农村复转军人的还需提供复转军人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鼓励本镇企业招用本镇城乡劳动力
(一)企业当年度新招收本镇就业困难人员1—10人、10人以上(招用时需到镇劳保中心备案),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800元、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企业当年度新招收本镇户籍城乡超龄劳动力1—10人、10人以上(招用时需到镇劳保中心备案),并与其签订劳务协议2年以上、按规定参加商业工伤保险、实际工作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800元、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企业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劳保中心:
1、《黄家埠镇企业招用本镇就业困难人员/超龄劳动力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超龄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鼓励本镇劳动者自主创业
对本镇户籍劳动力年龄段的城乡劳动者首次创业成功的,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依法纳税1年且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成功奖励,开办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户企业3000元,个体工商户补助标准为每户企业2000元。
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劳保中心:
1、《黄家埠镇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鼓励引进劳动力职介补贴
1、镇惠农劳务合作服务社对村服务分社在年底实施考核,对完成目标和超额完成目标的分别给予经费奖励。
2、对镇内外劳动就业部门所属劳动力输出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类职(技)院校及对接单位,对1年内为我镇用人单位累计介绍(输入)劳动力50名以上100名以下,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超100人以上部分再加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在介绍(输入)劳动力成功并在本镇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后支付。劳动力输出单位所介绍(输入)的同一人员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
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报镇劳保中心:
1、黄家埠镇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5)
2、黄家埠镇介绍(输入)劳动力花名册(附件6)
3、申请单位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
(一)就业困难人员界定:
1、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镇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持有《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持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2)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3)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即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劳动力。
2、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镇农村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2)被征地人员和复转军人中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3)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即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劳动力。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三年,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