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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商择资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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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商择资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选商择资工作力度,加快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全力引进一批产业层次高、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大好高”项目,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继续在全市走在前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市有关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区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建的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区产业规划中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具体包括先进装备、光电新能、新型材料、生物医药、特色纺织、绿色食品、现代服务业等同时符合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或1亿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相应规定的项目。

二、财政扶持

(一)财政奖励

1.对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100%给予奖励;

2.对先进装备、光电新能、新型材料、特色纺织、生物医药等我区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新办之日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两年100%给予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对从事服务外包等业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100%给予奖励;

4.对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入

对引领作用强、财政贡献大、生产性设备投入较大的先进装备、光电新能、特色纺织、新型材料、生物医药等重大项目在固定资产投入时根据其投入规模、建设进展等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可补助一千万元。

(三)项目推进

对项目按照双方约定的建设周期按时开工、建设、投产的,在不同建设阶段可给予一定的项目推进奖励,具体奖励幅度结合投资规模、推进速度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三、土地政策

对先进装备、光电新能、新型材料、生物医药、特色纺织、绿色食品、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重大项目在用地规划、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同时在综合评估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层次、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等因素,对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一定财政奖励。

四、人才引进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符合省、市、区有关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关规定的下列人才,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三年内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专项奖励给个人,并在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服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

4.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5.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6.具有以上1-5项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

7.高级技师;

8.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

五、金融支持

对重大项目,区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上给予优先支持。

六、政府服务

确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在项目前期、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和投产的全过程给予“一站式”优质服务。

对重大项目,区政府积极向上争取,将项目列入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安排、要素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服务。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事宜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