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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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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我区工业产业结构优化,根据《省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我区淘汰落后产能,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淘汰范围

(一)列入《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内容的生产装备、生产工艺和产品。

(二)审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有违法行为经整治仍达不到合法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根据我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求,列入淘汰计划的小印染、小建材、小冶炼、小化工、小电镀、小石矿及其机组等落后产能。

(四)其它国家、省、市等各级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淘汰的。

二、建立专项资金

(五)区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淘汰落后设备补助和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专项资金额度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并视全区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三、加大淘汰落后政策支持

(六)对按计划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区政府根据企业税收贡献进行补助,以企业前五年上缴的各类税收总额中区得部分作为基数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10%。

(七)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时完成任务的企业,减少能源使用量在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在市财政每吨奖励100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每吨奖励20元,单个企业奖励限额20万元,但对“等量置换”进行的淘汰项目不予补偿。

(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其合法取得COD、氨氮、SO2等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由政府有偿回购,回购价按照回购年度的有偿使用价格确定。

(九)对企业淘汰设备进行补助,根据相关折旧年限计提情况,按设备残值的10%予以补助。

(十)对于因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分流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测算职工补助基数(分流职工人数按企业实际在岗人数计算),按企业承担部分的10%予以补助。

(十一)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对自主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四、建立约束性机制

(十二)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范围的生产企业,依据《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市相关文件规定,报请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差别电价,并在有序用电时实行限制性用电。

(十三)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范围的生产企业,严格依据《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实行惩罚性电价,能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限额但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十四)列入年度淘汰计划但企业拒不执行淘汰的,视情向市环保局建议依法收回企业污染物排放权,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十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列入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扩建原有落后产能项目的,一律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管理,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

(十七)实行新增贷款投向引导机制,政府和金融部门联动,每年将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通报金融部门,并建议限制向企业开展放贷业务。

(十八)对未按计划实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各类奖项的评奖资格,不得享受财政资金的奖励或补助。

五、鼓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行转型发展

(十九)支持关停企业利用原有企业的厂房实行就地技改,符合区相关规定并经认可后,新项目产生的税收区得部分,投产后三年内按50%予以奖励;如新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投产后三年内按100%予以奖励。

(二十)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支持优势企业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被兼并重组企业除享受上一条政策外,优先安排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补助。

(二十一)鼓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厂房。企业引进投资合作者实行转型升级发展的,相关不动产交易的税收区得部分予以先征后补。在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其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二十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后在原用地上新建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可的,其用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可在原有指标三分之二范围内优先予以解决,并可实施无偿使用,如选择有偿使用,在价格上予以优惠。

(二十三)对企业关停后的新建项目,区级层面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二十四)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计划关停的企业,通过合作、合资或独资新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区有关部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继续保留原有企业的银行贷款或授信额度,对其原有职工免费进行转岗培训。

六、附则

(二十五)对于规模较大,腾出土地、能源、排污等约束性指标容量较多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淘汰关闭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相关补助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二十六)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