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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有关农业企业:
为扎实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根据<关于2010年县农村新社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就2010年农村新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社区经济
1、鼓励加快土地流转。鼓励推进土地股份制、土地流转工作,经县验收通过的村,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
2、鼓励推进工业集聚。鼓励利用集体留用地,开发建设家庭工业集聚点,对建成的家庭工业集聚点5亩以上(含5亩),且厂房全部二层及以上、容积率达到1.0以上的,镇免收城建配套费,每个点补助10万元(与物业用房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实施农民生活生产用房相分离中建成的农民生产用房,面积、层高、容积率达到上述要求的,比照享受家庭工业集聚点补助政策。
3、鼓励异地集中建物业。支持社区内相关村,依托农村新社区建设平台,以异地集中建物业的方式建设物业,总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60元。对欠发达村集中异地建造物业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资金补助(补助面积限2500平方米以内)。
4、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集体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开发经营。置换集聚集体建设用地达到5亩以上的,给予每亩1万元的奖励。
5、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经县验收通过的村,补助1万元;建立育秧中心经验收合格的,每方补助1万元;实施粮食高产攻关经验收合格的,奖5000元;对当年完成订单早稻粮食2万公斤及以上的,奖800元/万公斤(取前十位),早稻连片百亩以上的,奖2000元(取前五位)。
6、鼓励畜牧业排泄物治理。畜牧业规模养殖场实施治理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3000元;动物防疫任务完成好,无疫情发生的,奖1000元(取前3位)。
7、鼓励农产品认证。当年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或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只分别补助1万元、5000元。
8、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当年新建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2000元;当年评为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分别补助1万元、8000元、3000元。
9、鼓励水利工程建设。当年通过水利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机耕路补助20元/米,渠及喷管补助15元/米(100米以上起奖,政府性投资的低产畈改造项目除外)。
二、着力推进人口集中居住
1、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对在农村新社区规划居住点建造农民公寓的,按照“一户一宅”标准,在拆除农户原有全部住房(或农户原有住房经批准调剂给住房困难户)的前提下,分四种情况奖励。利用留用地建造多层农村公寓的,按每户2000元奖励到村;利用留用地建造高层农民公寓的,按每户3000元奖励到村;属通过宅基地整治的新增地块建造多层农村公寓的,按每户3000元奖励到村;属通过宅基地整治的新增地块建造高层农民公寓的按每户4000元奖励到村。
2、鼓励实施自然村撤并。对居住分散的自然村完成整体撤并(以房屋拆除为标准)的,按每户6000元的标准奖励到村。
3、鼓励跨区域集中安置。对跨村安置到社区范围内统一建造的农民公寓,对安置地所在村按每户3000元。
4、加快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对当年新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室内农贸市场和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农民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符合规划的,镇免收城建配套费,经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补助,县财政返回给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奖励给村。对当年新建水冲式公厕,经立项并验收通过的,给予每只补助5000元,如属于原小型集中改建成水冲式公厕的,追加补助5000元。
三、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1、开展综合性示范创建活动。对农村新社区建设中发展经济、规范建房和优化环境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效的新社区,经考核,确定为全县示范农村新社区,给予每个社区15万元的奖励。
2、开展单项性达标创建活动。
1)、对当年创建为省、市、县级卫生村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2)、对当年创建为“县报村”的,奖励15000元。
3)、对当年创建市、县级水利示范村、科普示范村、农机安全村,经验收合格的,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
4)、对当年创建为“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村的,奖励5000元。
5)、对当年创建为消防安全达标村的,奖励3000元。,创建为市级消防安全示范村的,追加奖励5000元。
6)、对当年全面完成年度整治建设任务,并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待整治村,奖励5万元;对当年创建为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环境整治示范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四、推进奔小康工程
1、鼓励经济薄弱村脱贫致富。对经济薄弱村(指小库、张家沥村,下同)利用各类资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经常性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经常性收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对利用贷款建购物业用房的,其当年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最高补助1.5万元。
2、加大经济薄弱村项目补助。对经济薄弱村投资购买资产属于集体且具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物业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限20万元。对当年新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贸市场和农民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的,再给予每只项目3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在基础上再给予每户100元的补助。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