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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层组织经费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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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层组织经费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党内关怀激励力度,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我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工作部署,按照县委办、县府办《关于进一步保障基层组织运行经费的意见》精神,结合杨汛桥镇实际,就进一步保障基层组织运行经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村(居)离职老干部生活补贴制度

1、对1966年5月底前担任村(居)主职干部(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连续任职满四年及以上,且目前仍在领取退休费的,生活补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50元/月。

2、对1966年6月1日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累计任职满5年及以上,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00元/月。

上述1、2两项离职干部生活补贴经费由村(居)列支,有关人员由镇、村(居)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村(居)干部离职补贴其他政策仍按镇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3、对现任村(居)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主任),因正常原因离职,且连续任职满15年及以上,从办理离职手续次月起给予享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任职年限×100元/月,由镇组织办审核后,镇、村各半承担发放;任职期间或以后犯严重错误并受到处分的,不列入上述范围。

二、建立在职村(居)干部报酬及相关保险补助机制

1、村(居)干部基本报酬和基本来源。村两委会主职干部每年的基本报酬按不低于本县当年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标准确定,所需经费由镇财政统一转移支付。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入村享受基本报酬人员范围,其报酬标准不低于本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70%,如享受误工补贴的或属于定编定岗村干部的,只能就高享受一种待遇。不脱产的村监委主任和其他成员按实误实记方式享受误工补贴,经费由镇财政列支。

2、推动农村干部“两险”补贴全覆盖。村(居)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主任)统一由镇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承担比例为镇、村、个人各40%、40%、20%;其他脱产的村(居)两委会干部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由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档次,镇、村、个人承担比例为各20%、50%、30%。

三、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共担机制

1、实施党员教育活动经费补助机制。镇对各村(居)、“三新”领域(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杨汛桥人)党员教育活动经费,按照每名党员200元的标准实行补助,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三新”领域党组织党费全额返还制度,专项用于党员日常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2、建立先进创建以奖代补制度。根据基层党组织“评星晋级”和各类先进评比要求,设立“创先争优”和“双强争先”专项奖励资金,对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党组织的村(居)分别奖励1.5万、1万,对五星级、四星级的村(居)主职干部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对“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党组织的分别奖励1.5万、1万、0.5万,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分别给予奖励资金的30%、20%、10%的奖励。

3、构建党组织活动场所共建机制。镇财政将各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并相应补助经费。对“两新”组织创建规范化党员活动室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每个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镇财政按1:1给予匹配;对基层党组织通过四星级、五星级远程教育站点验收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补助;按规划要求建设远程教育广场的,县财政给予每套设备最高5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镇财政按1:1给予匹配。

四、健全镇村党员关怀帮扶机制

1、建立镇党员关爱资金。每年安排镇慈善资金总额的10%,专项作为党员关爱资金(基金)。

2、完善党内关爱措施。党员关爱资金(基金)主要用于党内走访慰问,进一步强化党组织的凝聚力。特别是在党员入党纪念日、重大节庆日以及党员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情况时,按标准支出关爱资金,及时走访慰问相应党员,支持党员带头和带领群众创业致富。对1960年1月1日以前入党的党员,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贴,经费由村(居)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