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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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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等房屋维修经费使用以及大中修项目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管理的意见》、《关于调整我区房管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目前我区范围内各种不同的房屋类型,依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有关房屋维修管理事宜制定如下意见:

一、房屋类型与维修经费来源

1.直管公房: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区直管公房出售审批、租金调整、台帐管理等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委托征收公房租金返回的60%作为公房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其中:30%用于管理和小修,30%用于大中修,由各房管所据此合理安排使用。

2.优惠出售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在市管理中心专户上的,依据市住保房管局有关规定,提取利息的30%用于小修、70%用于大中修,相关申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其它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在市管理中心专户、区局专户上或房管所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利息的30%用于小修、70%用于大中修。

4.经营性用房:各房管所可根据委托管理的经营性用房租金返回情况合理调剂使用,用于弥补直管公房、优惠出售公房、其他房屋及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各房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比例。

5.各房管所自行接管的,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其维修经费由各房管所负责筹集。存在其它情况的,其维修经费在政策相应许可范围内,根据其接管协议明确的权限实施。

6.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印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其维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在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房屋产权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二、小修经费的使用办法

直管公房、优惠出售公房、其他房屋按上级核定比例,由区住保房管局在每年年初划转各房管所专款使用。

三、大中修经费的使用办法

1.直管公房:实行“先申报审核、后审批核拨”的使用原则。区住保房管局根据各房管所上年度公房实征租金的返回比例和上年度结余经费,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度大中修经费额度,并在每年年底根据各房管所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拨款,当年度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2.优惠出售公房(其他房屋):实行“先申报审核、后审批核拨”的使用原则。由区统一根据按照各房管所对该类房屋上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利息的70%和上年度结余经费,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度大中修经费额度。区局每年年底根据各房管所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拨款,当年度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3.直管公房、优惠出售公房、其他房屋等在同一栋楼的,各房管所在使用大中维修经费时应先分类,再根据各类房屋的维修费用比例进行综合计算,并合理调节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大中修项目的操作程序

1.年初,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各房管所要根据年度管理房屋的大中修经费总额,制定当年度有关房屋的大中修项目计划,其中直管公房、优惠出售公房、其他房屋、经营性用房的大中修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报区住保房管局审核批准后,由各住保房管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余房屋报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审核决定。

2.各房管所申报计划到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住保房管局时,需填写大中修项目计划表并附照片,总预算不得超过本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3.区住保房管局要对各房管所当年度上报的大中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抓好施工质量,并在年底前对当年的施工合同(包括安全、文明合同)和工程结算书等资料进行审核,按实拨付经费。

4.各房管所的大中修项目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合同要真实有效,价格不得高于相应的工程计价表和信息价,工程结算书要实事求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房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各房管所大中修项目结算资料由区局于次年度报送市管理中心审核并结息,同时接受市住保房管局年度审计检查。

五、相关要求与责任

1.为加强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各房管所必须建立、健全各类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记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记录,按幢建立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各类房屋数据,确保所管房屋的正确性。

2.各类房屋的维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区住保房管局2013年6月2日的《各房管所管辖房屋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