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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当前各直属局、分局对辖区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换发扫尾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市局食品处于8月14、15日对部分直属局、分局的乳制品换发许可证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发现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现就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和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直属局、分局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一、关于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工作
1.严格区分换发情形。
因与《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配套的现行工商系统二版软件食品流通许可模块经过几次改版,应属换发许可证范围的情形较多,各直属局、分局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务必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变更(备案)措施。
(1)不经营乳制品,但流通许可证中食品类别载有“乳制品”内容的,应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申请核销该食品类别,换发新的不含“乳制品”经营项目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到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2)不经营乳制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类别也未明确载明“乳制品”内容的,但经营户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在《经营食品类别表》中勾选了“乳制品”项目的,由经营户填写《取消乳制品许可类别申请表》(见附件一)交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登记在案并存入该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中。各直属局、分局要在本次乳制品换发许可证扫尾工作结束后,将该种情形详细汇总上报,市局食品处将协调信息中心统一做后台数据处理,确保该种情形以后不被统计为乳制品经营户。
(3)经营乳制品,但未换发新的乳制品经营项目单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督促经营户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申请换发乳制品经营项目单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明确是否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4)经营乳制品,已经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由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督促经营户到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2.严格把握换证条件。
本次乳制品经营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出发点是抬高经营门槛,进一步规范完善乳制品经营许可,各直属局、分局要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以下把握换证条件。
(1)提供经营户(经营者)银行开户证明;
(2)建立或加入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相关资料;
(3)现场核查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是否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严格许可档案管理。
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在办理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业务时,经营户提交的变更资料(包括《取消乳制品许可类别申请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以及收回的原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要按照要求规范入档。
4.严密协作注重统筹。
在换发许可证时,应及时告知经营户凭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注册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工商所(分局)在办理年检、验照业务时应注意严格把关,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上食品许可范围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工商所(分局)巡查监管人员在对乳制品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查看《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把乳制品(含、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是否单列许可作为必查事项重点关注。
二、乳制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业务
1.保持食品流通许可中经营项目和食品类别一致。
改版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软件流程中将乳制品(含、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作为许可经营项目单列,同时在许可食品类别中以“勾选”的形式出现“乳制品”字样,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流通业务流程时,应注意将食品许可经营项目和食品类别保持一致。
2.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软件使用相关表式。
对于申请乳制品许可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受理人员在书式申请材料齐全后,进入现场核查环节时,工商所(分局)现场核查人员应打印《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二,来自于食品流通许可软件流程),在申请人配合下进行实地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核查表》。现场核查时,应重点关注是否建立或加入电子信息溯源系统、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是否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3.注意提示流通许可延续申请。
自2009年7月份我省工商部门正式受理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以来,已有部分食品经营户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部分直属局、分局已发现部分食品经营户因《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无法延续许可,而必须重新申请许可的情况出现。请各直属、分局食品流通许可人员注意提醒食品经营户注意,及时申请延续流通许可,确保食品经营的证照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