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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领导爱心助孤项目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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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领导爱心助孤项目指导意见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促进社会和谐,倡导扶弱助困,保障全镇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全面发展,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领导干部结对资助贫困孤儿活动,从孤儿的衣、食、住、行、教及心理成长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开展爱心助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营造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资助人员范围

1、实行领导干部带头,镇三套班子领导、各村(居)支部书记,镇直机关主要负责人每人助养1名孤儿;

2、号召副股级以上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捐款捐物或结对助养孤儿;

3、积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富有爱心的企业家和社会有识之士参加到此项活动中来,可以与镇民政办公室联系,自愿结对助养孤儿或捐款捐物;

4、镇民政办设立专户接受捐赠,并负责统筹好捐助款物的使用、发放,确保“爱心助孤”工程实现全覆盖。

三、资助对象及资助要求

(一)资助对象

户口在本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失踪或父母无法行使监护人职责(如被羁押等)的贫困孤儿。年龄超过16周岁且已走上社会的孤儿原则上不再救助范围(救助孤儿名单由各村居提供)。

(二)资助方式

资助者以个人名义,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结对资助。民政部门层层建立健全“爱心助孤”工程活动档案,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记录入档,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资助人的义务和责任

1.对受助孤儿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

2.经常通过电话、通信等形式,了解受助孤儿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加深感情;

3.经常看望慰问受助孤儿,尤其在春节、中秋节、六一儿童节和孤儿生日期间要向孤儿表达关爱,使受助人感受亲情的温暖;

4.资助人对受助人主要是给予经济资助和亲情关怀,不承担受助孤儿的监护责任和由受助孤儿个人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资助期限

资助人和受助孤儿一旦确立结对关系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镇民政办确认,可终止资助:

1.受助孤儿拒绝接受继续资助的;

2.受助人年满16周岁,不再继续学习,能够自食其力的;

3.另有其他资助人资助的;

4.资助人因突发情况失去资助能力的;

5.受助人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爱心助孤”工程的领导,成立镇“爱心助孤”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孤儿救助工作扎扎实实的开展。

“爱心助孤”工程是全社会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配合协作,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本单位对孤儿的优惠政策,确保“爱心助孤”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室、民政办公室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将此项工作与单位目标考核和个人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