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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全责任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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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全责任工作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安全隐患牵头进行排查治理,提出安全预警,并实施督办。

4、研究、部署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

5、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安全生产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2、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辖区内的高危企业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镇长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行业负相关领导责任。

4、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7、加强对农用车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8、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2、负责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3、负责对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章生产的单位,依法查处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5、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安全生产行政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厂(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8、指导协调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职业卫生和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0、负责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文件作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县经济贸易局

1、负责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和县属工业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准入审批和销售管理,并做好监管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县财政局

1、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2、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县公安局

1、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交警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负责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负责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六)县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依法参加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2、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负责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责任。

(八)县民政局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九)县教育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做好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意外伤害事故预防、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

3、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乡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私挖乱采、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场、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和设施(包括道路、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对渡口、铁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公路、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4、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和发证工作。

(十三)县农业局

1、负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农机登记、田间农机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农机安全检验工作。

2、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3、依法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

(十四)县林业局

1、负责全县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2、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3、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五)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城乡供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十六)县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及高压氧仓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医疗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2、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非法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

(十八)县环境保护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

2、负责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十九)县文化广电局

1、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的安全检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3、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县文物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文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物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文物保护设施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等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供销社

1、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系统内危险化学品、农药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县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加强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行政许可管理,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放升空气球、系留气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全县锅、容、管、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安全管理信息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十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五)县电力局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3、配合县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用电监控措施。

(二十六)县电信局

1、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通信运营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县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3、负责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编制全县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十八)县公安消防大队

1、根据全县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县有关单位排大火灾事故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4、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九)县总工会

1、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3、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联合执法

各工作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要互相通报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凡涉及多个监管职责部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由负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联合执法申请,经批准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联合执法。

六、奖励与惩处

(一)对在安全生产中能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在安全生产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应考核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其他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三)《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