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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保障房屋建筑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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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保障房屋建筑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住房问题为目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力争到2012年末,使我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二、目标任务

(一)按照“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快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争取到2012年末,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8632套,建筑面积62万m2。(年度计划详见附表)

(二)以改善棚户区、沉陷区居民居住条件为出发点,扎实推进矿务局棚户区,林业棚户区、采煤沉陷区住宅建设工作。计划到2012年底安置17005户,建筑面积109.4万m2(其中:矿务局棚户区安置15848户,建筑面积95.7万m2;林业棚户区安置170户,建筑面积1.7万m2;采煤沉陷区安置987户,建筑面积12万m2)。

三、政策规定

(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由政府主导,采取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房源。套型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

(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来解决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以政府为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也可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套型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

(三)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与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住房参与的方式筹集房源。套型面积控制在60—80m2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四)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重点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乡镇干部、教师、医务工作者的住房问题。采取委托开发企业承建、插建、配建等方式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在限房价、限套价的前提下,通过面向市场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和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定的房价按照既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要给开发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并以此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套型面积控制在80—120m2。限价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五)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它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就低征收。

(六)建设用地。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年度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年度房地产用地指标的10%。

(七)建设要求。

1.保障性住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村居民住房为目的,选址放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工作,就医和子女上学。

2,保障性住房采取统一规划。集中成片的方式进行建设,结合实际,合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比例。

3,棚户区、沉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排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四、筹资渠道

(一)积极争取中、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

(五)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公安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设立住房保障中心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拟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真正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合理选址布局。

经济发展局:负责将保障性住房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积极向上申报。

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

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管。

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价格审核工作。

监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监督工作。

公安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三)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严格保障对象的审查,建立保障对象信息库,及安全保障对象公示、轮候、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构建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信息化保障。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国有资产,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每个家庭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只能购买或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小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收费水平低,服务质量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尽量降低住户费用。

(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激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年终考核予以加分,提前超额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不能按时完不成任务的部门,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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