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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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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4部门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试行区土地储备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通过土地储备和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和完善权责明晰、责随权移、各尽其责的土地储备和建设运行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发挥区、街乡在推进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中的综合优势,积极探索融资、拆迁新模式,保持社会稳定,推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一)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区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办公室、融资办公室、土地储备和建设办公室、招商办公室,分别由分管副区长负责相关工作。土地储备和建设办公室在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办公。

(二)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是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我区范围内行使土地储备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接受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能为:

1、接受市土地储备中心、市重点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承担征地拆迁整理事务;

2、负责我区土地整理储备试点项目的前期报批、资金筹措和拆迁安置工作;

3、负责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危房改造项目的土地整理工作,负责筹措或协助用地单位筹措资金,负责开展拆迁安置工作;

4、负责我区工业类及其它经营性项目的前期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协助用地单位开展资金筹措、项目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

5、负责我区土地资源的调查、汇总、分析、分类,提出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建议,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算具体项目储备成本,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做好储备土地出让的准备工作,保护管理储备土地,实施整理开发;

7、承办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土地储备运作方式与管理

(一)土地储备工作程序

1、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对全区可储备土地建立数据库,编制出中、远期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建议,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储备计划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向规划管理部门征求地块规划咨询和开发建设意见,提出项目操作意见,报送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在批复的当年启动,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收购费用等测算的结果,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4、土地收购整理完成后,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项目的储备成本等相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5、项目操作过程中或土地出让后,区商务局、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项目所在街乡等单位共同开展招商工作。

(二)土地收购价格决定方式

1、土地收购价格的测算。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结合宗地收购成本估算,在与土地使用权人磋商的基础上测算出初步的收购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测算。对于城镇居民房屋的收购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收购价格,采取评估价格或协商价格的方式,按照我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予以确定;对于农民集体土地的收购价格,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

2、土地收购价格的评审及确定。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制定出具体的土地收购方案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危房改造项目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会同区房管局制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评审和确定,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土地储备工作方式

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土地整理储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和地块的实际,综合考虑我区“十二五”规划的产业布局思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灵活地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城投公司城建分中心等市级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市级部门的资金优势和区拆迁优势;也可以采取和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意向、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合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具体合作方式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报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式

1、预算编制。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批准列入的土地储备项目提出项目资金概算,并编制年度预算。

2、资金来源。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房屋拆迁等储备资金的筹措。根据市、区土地收益分成原则,将全部土地经营收入纳入财政专项管理,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当专项资金不能满足土地储备业务的需要时,可通过银行贷款、利用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融资、或经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依法通过其它渠道筹集资金。

3、收支管理。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及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4、成本控制。储备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的补偿费、地块规划咨询、方案编制、土地房屋调查和评估、土地前期平整、项目管理、贷款利息、招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以及土地储备的其它费用,土地储备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及预决算管理。

(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经费安排

根据土地开发情况,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运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成本的5%),专项用于储备项目管理。该项经费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每季度提出资金安排、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土地储备和建设办公室主任负责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使用。

(三)加强审计,规范操作

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谨慎运作储备资金,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做好储备项目的融资操作、经济测算及风险控制工作,努力降低土地储备和建设成本,切实规避资金平衡风险。储备土地经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并做好成本及收益核算工作,接受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区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作为土地储备操作执行的监督依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对储备地块实行全程监察和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重点是决策阶段的集体决策制度、执行阶段的土地储备操作规范和程序的责任制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区财政、审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财务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土地储备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范操作,对在土地收购、处置过程中不按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建立制度,定期调度

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土地储备开发整理工作,由区长根据项目推进情况,不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定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土地储备和建设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分管区长召集,每月召开例会,负责协调解决储备项目推进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1、前期调查阶段分工。国土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加强土地资源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国土规划分局根据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报告,勘查确定红线范围;区房管局负责提供调阅房屋权属资料并负责配合开展房屋测绘调查工作;辖区相关街乡、村负责提供集体土地上的信息资料,并提供农民房屋登记资料;公安分局及下属各派出所提供储备范围内的居(村)民户籍情况;工商分局提供储备范围内经营单位的有关资料。

2、收购动迁阶段分工。在土地储备公告发出后,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将立项批文、项目用地范围等情况及时送达各相关单位。对土地储备区域内,国土规划分局停批各类房屋搭建申请;区城管局严查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并予以坚决制止和及时拆除;区房管局停办与房产有关的相关手续;区建管站停批各类装修工作申请,并加强对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监管;公安分局及下属各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及安全防范工作,按程序冻结户口转入;工商分局停办营业登记申请;区房管局、区拆迁办组织调剂动迁用房;相关街乡停止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好居(村)民以及企事业单位动迁、稳定工作;在土地储备公告发出后,各街乡及相关社区要加强项目用地范围内出租户的监管,禁止产生新的租赁关系;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密切配合。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为区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提供便利;要积极构建支持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的有效机制;要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规划道路、电力、路灯、给排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建设;要切实加大储备项目范围内的控违拆违等工作的力度,努力营造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的良好环境。各相关街乡要切实做好储备项目的居民拆迁、村民安置、企业搬迁等相关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土地储备和建设工作的顺利平稳推进。

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