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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改人员处理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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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改人员处理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以下简称“涉改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分级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涉改人员,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全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分类安置。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2.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安置过程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在人员安置过渡期,新增工作岗位,应优先安置涉改人员。涉改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3.推进改革,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统“六费”征收后,交通系统各部门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稳定推进交通系统的机构设置与调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交通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人员安置

(一)关于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1.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税务部门接收5名在编市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

2.在交通系统内部安置。一是撤消市交通规费征稽所,组建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转岗安置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二是结合交通大部制改革,转岗到交通系统内部其他岗位安置。

3.市政府在其他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安置。

(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安置

属交通、公路等部门事业单位编制正式员工,按隶属关系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筹妥善安置。

合同制员工,依法依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公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海事机构内部转岗,原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属的4名水路运输管理人员,由所属海事机构接受安置,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工作。

(四)关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

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给新组建单位。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

(六)关于妥善解决涉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涉改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涉改单位及在职人员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时给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七)关于人员安置配套政策

1.凡属涉改单位人员,均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办理公务员提前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市人事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和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不具备公务员(参照管理)身份的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2.凡属涉改单位人员,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提前离岗,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改人员安置工作。

(二)做好人员清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要求,凡2008年12月26日以后进入涉改机构的人员(在此之前已明文规定冻结人事关系的,从其规定),不得列为安置对象;交通、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要对涉改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涉改机构编制、在职人员数量及组成基本情况,界定人员身份。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置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工作。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伪造和篡改人事档案等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员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要建立并落实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凡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不稳定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